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对《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
“6.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的通知
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6.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批复。根据国家局的批复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6.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23人(含2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二、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02工作面透水事故后,将水排至300回顺,因水泵故障和挡水墙漏水,积水封堵300回顺巷道形成盲巷,长时间停风造成瓦斯积聚。300回顺排水过程中恢复局部通风,矿安全、通风管理部门没有按规定安排探测和排放瓦斯;通风工将2#水坑处断开的风筒接上直通切眼正头,造成里面积聚的高浓度瓦斯“一风吹”排出;工人摆弄矿灯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间接原因是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及一号煤矿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漏洞;公司、矿、作业队和班组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和矿内部管理部门有些业务工作划分不合理,没有形成有效的执行、监督和控制机制;水文地质工作不到位,造成402工作面透水事故,在排水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将402工作面的水排到300回顺,造成300回顺积水封堵巷道,形成盲巷;矿安全、通风管理部门对瓦斯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在300回顺排水过程中恢复局部通风,没有按规定安排瓦斯探测和排放;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按照国家局的批复,请你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下列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建议。
1、李社俊,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掘一队工人。6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在二部皮带机头处摆弄矿灯,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刘继忠,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安全监察部安检员兼瓦检员。在6月15日8点班作业中,对300回风顺槽没有认真地进行瓦斯检测;当发现瓦斯超限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时,提供假记录,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李红俊,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通风队副队长。在6月15日8点班通风队值班时,对矿安全监察部于上午10时30分下发的“300回风尽快排瓦斯”事故隐患通知没有做任何处置;在事故发生后,伪造班前会记录,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吴义军,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通风队队长,通风队党支部委员。对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够,对300工作面回风顺槽排放瓦斯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武光辉,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安全监察部部长。对矿井瓦斯检测工作管理不严,对安检员、瓦检员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双民,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对泄水巷施工管理不严,造成挡水墙施工质量差, 300工作面回风顺槽形成积水,停风后发生瓦斯积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张维新,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总工程师,矿党委委员。对矿井通风、瓦斯管理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对300工作面回风顺槽进行瓦斯检测和瓦斯排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王联合,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副矿长兼安监处长,矿党委委员。对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矿安全监察部的安检员、瓦检员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够,对未按规定排放300工作面回风顺槽积聚瓦斯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梁平,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副矿长,协助矿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高治兴,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矿长、矿党委委员。作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张建军,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党委书记,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瑞民,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处长,主管生产和安全工作。 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漏洞,对一号井300回顺瓦斯积聚未采取排放措施,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赵林章,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对一号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不力,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李孝波,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生产和安全工作。安全监管不力,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高仰才,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领导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闫勃,中共党员,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由陕西煤业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戒勉谈话。
四、责成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向省煤业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责成省煤业集团公司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给予经济处罚。
五、要求黄陵矿业集团公司落实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1、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及一号煤矿要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及一号煤矿要认真吸取“4·2”透水事故和“6·15”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特别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配齐“三专两闭锁”装置,保证掘进工作面通风的可靠性。
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公司和矿内部通风和瓦斯检测管理部门,合理划分业务,形成切实有效的内部执行、监督和控制机制。
4、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完善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工作原则。
5、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请将事故处理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送我局,由我局上报国家局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贯彻 煤矿 事故 处理 批复 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工业局、省监察厅、铜川办事处
本局:局领导,各处(室)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4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