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
审批依据: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条件许可证和矿(场)长安全资格证制度。”
审批条件:
1.每一采场(矿井)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且一矿一证;
2.矿山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3.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4.矿山必须配备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5.矿山职工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操作合格证;
6.矿山必须要有能反映本企业生产情况并能指导生产的图样、作业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
7.矿山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正当开采活动。严禁越界、越层或违法开采;
8.矿山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其它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的设施和条件。
审批程序:
一、国有矿山:
1.经安全评价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矿山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或授权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审查;
2.符合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发给《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
二、非国有矿山:
1.经安全评价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后,由矿山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安监局提出申请,并填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请表》,同时附上采场(矿井)位置、范围、生产规模、简要设计等资料;
2.县(市)、区级安监局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审查、核准;
3.对符合规定的,由省辖市安监局或授权的县(市)、区安监局发给《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请表》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涉字[1991]151号)执行。
审批时限: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调查核实的另加1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三处 电话:025-3398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