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动火安全管理。
2 动火管理
2.1 禁火区的划分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 区” ,并将禁火区、固定动火区及图纸报集团安监部、保卫消防部备案,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2.2 《动火作业证》的办理,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 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动火,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制定并落实好各项 安全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2.4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工段等)主管领导 初审签字,经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5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工段等)主管领导初 审签字后,报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2.6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工段等)主管领导终 审批准。
2.7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据《动火作业证》。
2.8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2.9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如 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2.10 《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2.11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整体考虑,与有关部门联系,如有威胁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动火人应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2.12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动火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2.13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2.14 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清理后,宣告动火结束。
2.15 煤矿井下严禁动火作业,遇特殊情况必须实施动火作业的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1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科、队)申请,车间(科、队)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动火地点所在单位总工程师和安全厂(矿)长批准实施,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执行。
2.17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前,必须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分别报集团调度中心、化工装备部、煤炭装备部、化工生产技术部、煤炭生产技术部和安监部备案。
2.18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上报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逐项落实。
2.19 特殊动火现场(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附近或煤矿井下)氧气瓶、乙炔瓶要及时清理(在井下的要及时升井)。
2.20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2.21 如有违反以上要求,按照《三违处罚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