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石和磷精矿产品分析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68—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矿石和磷精矿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磷矿石和磷精矿产品分析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6008—85 试验筛 GB/T 6678—8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3 采样和制样工具
3.1 采样探子、小铁铲、铁锤。
3.2 破碎机、对辊机、研磨机、缩分器。
3.3 台平、盛样器、样品瓶。
3.4 标准筛(GB 6003)R40/3 系列:10mm、425um、125um。
4 采样方法
4.1 采样数量
4.1.1 磷矿石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小于批量的万分之二,份样量为800~2000g,同批采取的各点份样量应相近似。
4.1.2 磷精矿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小于批量的十万分之二,份样量为800~200g,同批采取的各点份样量应相近似。
4.1.3 车厢采取样品数的确定,以一个车厢为一个采样单元,由每批矿石的车厢总数选取的量少采样单元数按GB/6678中6.6.1规定执行。总车厢数小于10时逐相采样,总车厢数大于10时按GB/T 6678中表2规定确定。
4.2 操作方法
4.2.1 汽车、火车上采样 按4.1.3规定随机抽取n个车厢。采样点离车壁不小于0.3m。用采样工具在离底部至少0.1m、离表面至少0.2m深度处采取份样。
4.2.2 船舶上采样
船舱载重量小于100t按照4.2.1火车车厢的采样方法布置采样点,大于或等于100t布置20点,大于或等于200t布置30点,依此类推。采样点离船舷不小于0.3m。用采样工具在离底部至少0.1m、离表面至少0.2m深度处采取份样。
4.2.3 矿堆上采样
在矿石堆的整个表面上,自离底部约0.3m开始,至顶部每隔1m左右划出若干水平线。矿堆总量小于50t布置5~10点,大于或等于50t布置11点,大于或等于100t布置20点,大于或等于200t布置30点,依此类推。用采样工具在离表面至少0.2m深度处采取份样。
4.2.4 皮带运输机上采样
根据矿石总量及运输机的传送速度,相隔一定时间用自动装置或小铁铲在传送带任一段的整个横截面上采取份样。
5 样品制备方法
5.1 磷矿石
5.1.1 将同批采取的各份样合并后,经破碎、粉碎、磨细等步骤。每步骤均应过筛,用圆锥或其他方法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每次缩分应按下式进行:
Q=Kd2
式中:Q——缩分出样品的最小可靠质量,kg; d——样品颗粒的最大直径,mm; K——缩分系数,取0.1。
5.1.2 经5.1.1制备的样品全部通过10mm筛孔后,混匀,缩分出10kg,分取4kg,等量分装在二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聚乙烯袋)中。密封后,贴上标签(或将标签放入袋中),注明: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地点及采样人。一瓶(袋)为实验室样品,送往化验室,用作水分的测定;另一瓶(袋)为备考样品,保存期二个月,以备复验。
5.1.3 将余下的样品继续按制备,直至全部通过425um筛孔,混匀,缩分出0.5kg,等量分装在二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聚乙烯袋)中。密封后,贴上标签(或将标签放入袋中),注明: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地点及采样人。一瓶(袋)为实验室样品,送往化验室;另一瓶(袋)为备考样品,保存期二个月,以备复验。
5.1.4 化验室收到实验室样品后,取出约50g,磨细至全部通过125um筛孔,混匀,盛于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纸样品袋)中,用作水分以外的其他分析项目的测定。
5.2 磷精矿
5.2.1 将同批产品采取的份样(样品粒度均小于425um)合并后,经过充分混匀,缩分出0.5kg,等量分装在二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聚乙烯袋)中。密封后,贴上标签(或将标签放入袋中),注明: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地点及采样人。一瓶(袋)为实验室样品,送往化验室;另一瓶(袋)为备考样品,保存期二个月,以备复验。
5.2.2 化验室收到实验室样品后,取出一定量进行水分的测定。另取出约50g,磨细至全部通过125um筛孔,混匀盛于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纸样品袋)中,用作水分以外的其他分析项目的测定。 注:如果样品湿度太大,防碍进一步磨细和过筛,可以在110℃以下进行适当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