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七月六日该省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办法》加强了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通过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和出售者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
《办法》加大了政府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规定经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制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由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的条件和审查认定程序;规定了对通过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在税收和政府采购方面的优惠政策及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接受监督的内容。
据悉,《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该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