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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和固废 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发布日期:2018-01-19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吴峰   浏览次数: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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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两高”出台危废处置相关的司法解释后,国内化工企业不断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固废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专业治理机构的日常联系,及时汇总相关信息,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不过,当触及到危废治理方面的相关话题,企业还是显得十分谨慎,个别企业甚至担心如果废水处置不当也会获罪。

为了从金属废液中提取铜、锡、镍等有价金属获利,过去数年,东莞市道滘镇方悦公司在当地大规模地回收处理金属废液进行有价金属提取,可却将产生的、具有毒性的大量危险废物当作一般固废处理,长期堆放在厂内,不仅污染生态环境,还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带来危害。

2015年底,方悦企业老板魏某因上述行为坐上了东莞市__民法院的被告席。检方认为,方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解释”的__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按涉嫌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魏某当庭表示认罪,接下来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应有惩罚。

针对产废企业的担忧,我们查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这部法律相关条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废与固废在概念上有明显区别

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根据国家目录规定,危险废物分为47类、544种。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一种,但日常的处理处置却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有着明显区别。

实践中,环保部门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首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至于危废与固废,尽管两者从字面上看仅有一字之差,可实际认定和处理过程却有着天壤之别!

我们了解到,对于一般固废,企业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贮存、运输、处置;而一旦被确定为危废,企业必须将其交给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此外,企业违规处置危废与一般固废所受到的处罚也并不相同,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危废的界定问题时最让众多产废者头疼的。

有专家就指出,由于现有的《名录》在编制时主要依据危险废物产生源以及所属行业,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致使一些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废常被误列为“危废”,使得企业忧心忡忡。

国家石化联合会国际交流与外企委员会就曾专门成立了一个固废课题小组对此进行研究,课题小组所记录的一个案例恰好印证了企业的说法:国内某涂料企业废水处理中常产生絮凝的树脂,按其产生源头和行业被归为危废,但该类物质在欧美国家却归为一般固废。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试,结果表明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简称“通则”)中描述的危险特性,但根据《通则》规定,凡是被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无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仅标有星号的固废才可以被重新鉴别,由于这类固废在《名录》中不带有星号,结果当地固废中心不接受重新鉴定。

当然,固废的鉴别也不是一路坦途。据固废课题小组成员透露,目前国内各地区鉴别流程和细则不够完善透明,给固废鉴别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完成一个鉴别流程,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部分守法的企业不会或不敢以利用方式去处理危险废物,致使一些有价值的危险废物得不到有效地资源化利用。

在另一方面,危废与固废两者之间鉴定的模糊边界,对于产废者而言意味着更多污染治理成本的付出,在无法确定产生的废物是危废还是固废时,为了避免意外违法犯罪,产废者最好根据危废处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废物处置。

那么,相比一般固废,危废处理有哪些特殊要求呢?

据了解,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不需要资质,也无需严格分类处理;而危险固废则不能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另外,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法律还明令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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