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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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一)承担本区域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本区域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测绘管理的政策;指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区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科技发展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础测绘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区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开发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执行地籍管理法规、规章和办法,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区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事项。
(八)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全区地价,规范和监管全区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本区域内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域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化石除外)、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本区域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全区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专项收入的征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全区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 承担全区测绘统一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和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更新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和监督数字宁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和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负责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负责全区地图市场和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测绘专项和应急保障测绘;依法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测量标志使用和保护工作。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测绘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全区国土资源、测绘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国土资源和测绘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实施对外合作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参与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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