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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22-02-16 00:50:47  浏览次数:1097

■每年确定3个市、15个县(市、区)、100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激励对象

■对受省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办法》明确,全省每年确定3个市、15个县(市、区)、100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办法》提出,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主要从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粮食播种面积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提供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

《办法》要求,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取消该乡(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记者 李欣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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