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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涉矿涉地审批三级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发布日期:2022-06-08 01:37:16  浏览次数:1099

2022年5月31日,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责任及要件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的通知》,对全区三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以及矿业权登记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

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责任及要件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

1、明确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职责

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基础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盟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合法性负责。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盟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2、严格审查报批时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

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

3、实行建设用地报批质量通报和约谈机制

凡发现谎报瞒报、骗取批准用地批复行为的,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不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监管责任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约谈,情况严重的同时暂停受理该盟市(旗县、市区)建设用地报批。

同时还分别对旗县自然资源局、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材料及内容清单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留存材料清单进行了规定。

通知全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责任及要件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关于印发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的通知》

1、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

采矿权抵押由备案制调整为公示制,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行政权力。

将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优化办理要件取得方式

推进在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时,凡是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产生的数据要件,均不得要求矿业权人再行提供,改由“谁审查(审核)、谁提供”的原则,由相关处室提供,并出具审核意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涉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要及时对应调整“互联网+监管”平台要素,对直接涉及能源安全、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职责变化,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及时按照规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通知后附《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分别针对区自然资源厅、盟市自然资源局以及旗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办理要件、审查要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内蒙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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