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矿道网 >> 矿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2022〕50号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2022〕50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次数:10453

各产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

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9.采掘(剥)接续紧张的,或者核增生产能力后煤矿“三量”不符合规定的。

10.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11.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本矿井未进行鉴定的。

12.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未满管理期限的。

13.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14.露天煤矿批复用地达不到3年接续要求(资源枯竭、已无剥离工程量的除外),采煤对外承包,或者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15.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的。

16.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

17.存在其他不宜释放产能情况的。

(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对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瓦斯抽采达标,且1年内未发生瓦斯超限的高瓦斯矿井;不受强含水层威胁、仅因矿井涌水量因素判定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且排水能力能够满足要求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根据煤矿灾害危险程度、灾害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矿一审”的原则,适时开展核增产能试点工作。对高瓦斯矿井核增后的生产能力不得大于800万吨/年。对原建设能力大,现核定的生产能力小于70%的冲击地压矿井,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灾害情况、治理情况,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可以合理核定产能。各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申报试点的煤矿(含本地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三、实事求是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

(一)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

(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四、依法依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煤矿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有关规定,加快开展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矿权、用地用草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供期间,煤矿企业要向释放产能煤矿派驻工作组,开展安全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煤炭安全平稳供应。煤矿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标准,井工煤矿严禁增加采煤工作面和入井作业人员,严禁减少灾害治理工程和时间;露天煤矿严禁无序增加入坑人员数量和设备密度,严禁随意减小工作平盘宽度,加大边坡角度。

(三)严格落实煤矿企业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修复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好林草资源、修复好森林草原生态。

(四)严格履行电煤保供稳价责任。核增产能煤矿要积极承担电煤增产保供责任,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宜,仍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7日

【免责声明】本站“矿道网”矿业新闻板块所有投稿文章,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投稿人所有。本站并非以盈利为核心的矿业矿业新闻传播平台,平台并不能很好的甄别投稿文章的原创性和审核作者。文章仅供读者作为矿业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所以希望投稿人自觉遵守本条例,如果一旦发生文章侵权,原作者找到我们,我们有权利不经告知并删除投稿的文章。本网站默认已许可各大主流平台、媒体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网站全文,但是需要文件授权。本网站不以此盈利,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所有投稿人向本网站提交文章发表之行为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因投稿素材内容或要求转发内容引发的任何社会及法律纠纷和矿道网无关。特此声明!,我们若有不当信息或者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联系电话:029-85212477
10453

帮助过的人数

上一篇: 新一轮强降雨地灾防御如何应对,最新要求来了!

下一篇: 集团公司2名青年和1个项目入选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 矿业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4月份贵州5座煤矿被停产整顿,快看有你合作的没? 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反馈督察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领导到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调研指导 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国务院安委办严查云南矿山:强调落实新安法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政策宣讲会
推荐矿业新闻
点击排行
热门标签
大家都在看!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