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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局深入推进“标准地”改革 积极构建工业用地新模式

发布日期:2022-09-26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646

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原则,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力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招商新模式、全程监管的管理新模式、节约集约的用地新模式,不断提升自然资源规划管理服务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区域评估“零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片统一开展土地征拆补偿安置、统一组织一级土地整理、统一实施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变“生地”为“熟地”。对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组织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企业不再单独评价,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审批,评价费用由原来的企业支付变为政府买单,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时间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明确标准“零误差”。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根据各地园区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等制定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涵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开发强度、能耗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环境标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可增设科技投入、就业要求、人才、品牌等控制性指标。建立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由辖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以“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倒逼工业用地企业根据产业及自身用地需求,精准选定项目用地位置,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避免因产业控制性标准不透明、用地规模把控不精准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持续激励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

按标出让“零等待”。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出让公告文件中,由用地企业分别与自然资源部门、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实现土地开发控制性指标、项目审批流程等信息对外公开、透明。建立工业用地绿色审批通道,招商签约后,产业园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组卷并报送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报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政府审批;市、县政府批复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价款及税费后,1个工作日内交地。

提前服务“零距离”。按照“提前介入、并联审批、容缺办理”的工作思路,优化再造审批流程,重新制定“交地即交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规划许可核发服务指南,将过去土地出让、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串联审批改变为并联审批,实行“交地即交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环节,用地单位在土地出让成交公示期间即可凭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土地成交确认书、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审核意见即可提出办理申请,业务科室对审批所需核心要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实行容缺审查,在出让合同签订当天出示即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权证》办理环节,用地单位在土地出让成交公示期间即可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即可提出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资料、土地价款、税、登记费等缴纳凭证等审批核心要件实行并联实施,容缺办理《不动产权证》,用地单位取得上述核心要件当天即可领取该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限分别由法定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均减少为1个工作日。

全程监管“零缝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标准地”事中事后全流程协同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及相关规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按标进行联合验收;项目达产后,按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开展达产复核。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把控工业项目落地质量,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运营。

目前,各县(市、区)、园区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各项区域评估等供前准备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6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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