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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重污染天气钢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7  浏览次数:788

5月9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相比,《通知》对山西省钢铁、焦化行业A级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清洁运输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并新增加了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通知》新增了单位产品能耗这一指标,钢铁、焦化A级企业均需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钢铁行业】

炼铁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361千克标准煤/吨。

炼钢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30千克标准煤/吨。

炼钢电弧炉冶炼(30吨<公称容量<50吨)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67千克标准煤/吨;炼钢电弧炉冶炼(公称容量≥50吨)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61千克标准煤/吨。

【焦化行业】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

调整指标

【钢铁行业】

《通知》要求,烧结机机头烟气在基准含氧量为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5、35mg/m³。SCR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³,SNCR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

【焦化行业】

《通知》要求,焦炉烟气在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5、50、60mg/m³。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mg/m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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