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必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探矿权使用费标准:__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填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勘查费用
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应完成最低勘查投入:__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当然,某些省区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提高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例如,青海省规定:大型企业(指国资委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500强企业)申请探矿权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个基本区块,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__勘查年度10000元,第二勘查年度20000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年30000元。
如果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形成了勘查成果的,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三、探矿权转让时的财务处理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借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按规定上交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