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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李经理   浏览次数: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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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井外因火灾产生的热源:

引起外因火灾的热源:皮带与托辊磨擦、采掘机械运转时冲击或磨擦产生的热源;电流短路、电气设备超载运转、静电作用、电焊作业、使用不合格的炸药爆破,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电气焊等产生的热源。

二、产生外因火灾的地点:

根据我矿当前的开采实际,矿井外因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电焊作业和机电设备硐室使用不当的电器设备的短路、失爆,皮带运转过程中摩擦产生高温火源和废油脂、棉纱乱倾倒、乱放产生可燃物等,故我矿的外因火灾的产生地点主要是煤流系统、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因此我们要加强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工业卫生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消除产生火源的物质因素和高温火源点。

第二节 外因火灾的预防

为更好地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发生,矿上需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处理好以下各项规定:

一、木料场(即坑木的存放),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完善,回风巷道每隔100米、皮带运输巷每隔50米必须设支管和阀门,保证喷雾设施正常。

三、井口、井口机房、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四、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并应采取防止皮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的措施。在井下或井口房内,严禁采用木板或其它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

五、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总工程师、矿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六、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且该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必须按《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并配齐消防器材和备用物资材料。

八、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皮带运输机、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有井下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这些器材的存放地点。

九、每季度由通风和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道系统、防火门、消防器材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由地面直接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轨道、管路及通讯线路等,都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搞好防雷电的安全装置;井下电缆敷设以及机电设备,均应遵守《规程》有关规定,防止产生外因火灾(电气热源)。

十一、严禁在矿井生产要害的建筑物(如绞车房、变电所、驱动机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存放油脂的库房、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库房、火药库及选矸车间选煤楼等)及坑木场等处吸烟和使用明火取暖。

十二、地面各库房、机房、火药库内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且灭火器的各项技术参数规定符合要求。

第三节 外因火灾发生时的处理

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对于矿井发生的外因火灾要及时加以处理,并做好以下各项原则和规定:

一、外因火灾比较直观,初期的火势较小,容易控制,现场人员应充分利用火灾附近防尘水管,灭火器和其它可能利用的工具直接进行灭火。

二、如果火灾的规模较大,现场人员不能直接灭火时,应尽快将火灾的地点、范围、性质等情况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受灾人员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

三、调度室接到井下火警报告时,应根据事故的地点、性质、规模等,立即通知灾区人员和受威胁的人员,尽快沿避灾路线撤离灾区(避灾路线详见第七章),并及时通知矿领导和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护。

四、矿长应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营救灾区人员,并组织灾区人员采取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制定确实可行的救灾、灭火方案。

五、电器设备着火灭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油类火灾着火时,应禁止用水灭火。

六、根据已探明的火灾地点、范围等,确定调整通风系统方案:

⑴、在进风口附近、井筒、井底车场和井底车场直接连通的大巷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全矿性的反风;

⑵、采区的主要进风巷着火时,可采取积极的直接灭火法或短路通风线路;采掘工作面灭火时,用积极的灭火方法灭不了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进行封闭灭火;

⑶、采区的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张挂风障、减小风量或采取局部的反风方法来处理,一般情况下要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⑷、在营救灾区人员和灭火过程中,斜巷中灭火时要充分考虑火风压造成的风流逆转现象的发生。

七、当井下火灾规模较大时,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的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封闭火区时应采用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灭火条件时,可采用先封闭火区的进风侧、后封闭火区的回风侧的封闭顺序;封闭回风侧时必须由救护队人员完成,一般情况下不得先回风后进风的顺序。封闭火区应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CO中毒、缺氧窒息和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八、抢救火区或爆炸事故的遇险人员时,必须在抢救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以救护队为主进行,矿上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九、井上、下的消防材料库的各种材料的配备要按照要求配备并及时进行更换。

十、火灾时期的行动原则

1、矿井火灾一旦发生,所有人员都要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决不能擅自行动,指挥员更要沉着冷静、正确决策、果断指挥,决不能惊惶失措、盲目指挥。

2、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根据火灾性质,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同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3、矿值班调度员接到报警后,应按本《计划》的规定,通知矿山救护队、指挥部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通知井下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

4、在井下现场的队长、班组长,按照本《计划》规定,组织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迎着新鲜风流有秩序地撤离危险区。

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6、矿值班领导人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7、指挥组成员接到电话后,必须立即赶到救灾办公室,按照本《计划》所规定的职责,迅速组织、指挥抢救。

十一、火灾时期的风流控制:

根据已探明的火灾地点、性质及范围,合理正确地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如增减风量、风流短路、停风、反风等,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造成爆炸事故。

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3、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地方,也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

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5、防止再生火源的发生和火烟的逆退。

6、防止火风压的形成,以免造成风流逆转。

十二、火灾的扑灭

1、直接灭火:用水、砂子和化学灭火器等在火源附近直接扑灭火灾或者挖除火源。初期火灾特别是外因火灾通常是局部小型的,易于扑灭,必须把握战机,迅速灭火。若利用水扑灭火灾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⑴要有充足的水量,保证在灭火过程中能不间断地供水。

⑵采用正常通风,能使灭火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蒸汽和火烟顺利地从回风道排出。

⑶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火源中心逼近喷射,防止产生大量的水蒸汽而发生爆炸。

⑷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和风流变化情况。

⑸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煤尘飞扬,防止由于大量煤尘流入火区而引起煤尘爆炸。

⑹灭火时,人员一般应位于火区进风侧,因为回风侧温度高、有害气体浓度高,易遭受火烟、CO等侵害。

⑺由于水比油重,故不宜用水扑灭油类火灾,水可以导电不得用水扑灭电器设备着火。

2、隔绝灭火:在利用直接灭火无效时可采用隔绝灭火,其主要措施是构筑防火墙。若进、回风同时封闭时,要加强联络和指挥,约定严格的时间,同时封口,以防瓦斯爆炸。

3、混合灭火:即先利用防火墙将火区封闭,然后采取其它灭火手段,以加速火区的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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