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选择并购方式 经过对被并购方的调查,如果该企业债权债务清晰,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并购方可以采取重组改制或合作勘查、合作开采的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发现被并购方的债务较多或可能存在或有债务,并购方则可采取仅收购被并购方的矿权,或由被并购方以矿权作价出资共同投资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并购运作。该种并购方式不涉及被并购方的股权变动,并购方无需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同时又能达到控制矿产资源的目的。
(二)充分开展调查,对产权不清的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并购方在进行并购的实质操作前应对被并购方进行多方面调查,尤其注重在工商、国土等部门的调查,通过调查能够全面、充分地了解被并购方的产权信息,帮助并购方作出正确的并购策略。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被并购方的产权可能不清晰,或者被并购方的矿权可能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则必须要求被并购方根据产权界定的相关文件,制定完善的产权界定操作办法,理清企业的产权归属,为最终成功并购打下基础。
(三)科学制定并购合同,防范或有负债
鉴于或有负责的隐蔽性,且被并购方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不会主动披露企业存在的或有负债,在并购方通过尽职调查仍不能获悉被并购方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下,需要科学制定并购合同,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此风险。如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债务承担范围,超出范围的由出让方承担;由出让方对其所有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承诺,并配合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由出让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留存部分款项来防范或有债务等潜在风险。
(四)土地使用需按法律要求规范化 实践中,矿山企业由于行业属性,租用集体土地修路、建厂房且不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较为普遍,虽然有的土地租赁经过了乡镇政府的认可,但这种做法仍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对租赁集体土地有严格的限制,若矿山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矿山企业租赁期间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由矿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最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
(五)按法律程序完善矿区建设手续 由于矿区的违规建设不具有合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矿山企业需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如同完善土地使用手续,企业也需按法律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完善矿区的基础建设手续,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准确掌握目标公司环评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环评问题逐渐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并购方应重视对被并购方的环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地质状况,是否处于禁采区、限采区,环保部门是否同意项目生产等。掌握矿山企业的环评状况,不仅能有效预测环评成本,而且能防止因环评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保障矿权项目得以顺利开采。
(七)聘请技术专家对企业技术进行审慎调查 矿山企业的技术是否需要更新换代,在被并购方主动披露之前,非专业人士是无法知悉的,因此并购方在对被并购方开展调查期间,应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企业所拥有的技术一并进行调查、评估,从而正确判断被并购方的市场价值,防范并购方的风险。
(八)妥善处理并购后的矿山企业与周边村民关系 鉴于矿山企业与当地村集体以及村民长期、深远的联系,并购方在并购时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矿山企业是否承继原企业对周边村民的社会责任,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的关系,争取赢得周边村民的支持,实现了矿区企业与村民的和谐共处,保障矿山的顺利开采。 矿业并购的专业化要求极高,由于矿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加之并购方在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企业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需要聘请法律、地质、财务、评估等专业机构人员,帮助防范并购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