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之所以污染环境, 主要是存在这些条件: (1) 矿业企业不处理其废弃物的收益 (或期望收益) 大于处理的收益 (或期望收益) ; (2) 对不处理其废弃物的矿业企业处罚力度不够, 不处理其废弃物即使被发现仍有利可图; (3) 相对于发现废弃物受到的奖励以及未发现废弃物受到的处罚而言, 政府环保部门对矿业企业进行监测的费用过高。因此, 如果不让矿业企业污染环境, 杜绝矿业企业不处理其废弃物的行为, 确保环境不被破坏, 就必须对不处理废弃物的矿业企业进行严惩, 降低不处理的预期收益。政府也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加大对环保的投入, 严格执法, 减少监测费用支出。基于上述设想, 考虑到矿产资源的再生性、废弃物可以综合利用以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的治理, 本文构建一个消除矿业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演化博弈关系的责任与利益因果循环系统, 在这个责任与利益因果循环系统中, 矿业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共同承担处理废弃物的责任, 分享处理废弃物的利益。
由于矿业企业之间以及政府环保部门与矿业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演化博弈关系, 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有着一系列的复制动态和演化稳定策略, 为了消除这些博弈关系和各自的策略, 应该取消博弈方的不处理废弃物而得到的各自利益, 构建一个以矿产资源和使用矿产资源后产生的废弃物为纽带的责任与利益因果循环系统。考虑到矿业资源的流动性可以构成一个循环——除了“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部门”外, 矿业系统任一个企业的所有流出 (产品或废品) 都将作为其另一企业的流入, 各生产企业之间互相连接, 形成了一个责任与利益因果循环系统。在这里, 矿业各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不是直接排入环境, 而是作为一次资源进入资源再生企业, 该企业吸收各企业的废弃物以及社会对矿产品的消费形成的各种废品, 经遴选提取, 再将可用矿产资源分级送选矿或者冶炼企业, 其余废品输出给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企业, 后者将这些废品中的可用成分进行综合利用, 作为产品输出给社会, 其余的最终废品进行无害处理再排入环境, 不增加环境负担。
图是以金属矿业为例, 矿业企业和环境 (社会) 结成的一个责任与利益因果循环系统, 共同处理废弃物, 这样矿业企业处理废弃物的费用将不再纯粹由环境 (社会) 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