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尾矿综合利用中存在的以上问题, 促进可持续发展, 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去做。
(1) 在法律政策上明确尾矿的性质, 尾矿作为一种矿产资源, 要明确其在《矿产资源法》中的地位, 以便于对其依法管理, 随之明确其管理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2)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尾矿所属权及开发政策。一般情况下尾矿权可分为两种, 一为正在生产的矿山所属的尾矿, 该矿山的尾矿视为当前生产规模的组成部分, 要求必须预防其发生地质灾害, 如果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无尾或少尾”的目标, 政府则应相应地减去尾矿土地占用费、安全生产费用等, 同时还要有一次性的较为客观的奖励;另一种情况是尾矿母矿山已闭坑, 则此类尾矿归国家所有, 开发此类尾矿要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 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先进行地质勘查作出地质评价, 然后进行开发, 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开采尾矿的矿山企业, 实现了解决尾矿问题的目标 (释放出占压的土地交给国家, 消除了对环境的污染源或取得重大效果者) , 也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退矿还地的土地还要分为可用于农业耕地或建筑用地, 奖励政策上要体现其区别。
(3) 积极成立省、市级尾矿综合利用协会,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把政府相关政策信息、行业准则及时全面地传达给企业, 及时准确地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行业信息、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 出版省、市资源综合利用刊物, 普及科技知识, 开展学术、信息、经验交流, 向企业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4) 根据各地方尾矿存在情况及技术资源条件, 省、市级政府可负责组建地方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中心, 吸纳技术人员、聘请专家, 主要针对各地方的尾矿特点展开科技研究, 加强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并开展与国内外尾矿综合利用科研院所、示范基地的战略联盟, 签署合作备忘录, 以便于将来与这些单位在尾矿矿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展开合作。
(5) 加大对尾矿制品的宣传力度, 企业在负责向外界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同时, 政府也应该积极推广尾矿利用技术及研究成果。由协会负责联系宣传媒体企业尾矿产品, 比如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宣传工作, 而政府部门则应在这些宣传工作中给予支持。如果建立了地方尾矿综合利用中心, 则可由中心负责建立科研成果展示网站, 进一步推广尾矿利用技术, 让社会更加了解尾矿制品, 了解尾矿利用技术。
(6) 在地方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及示范工程, 作为区域内矿山企业尾矿综合利用样板, 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技术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地方产业化转化的基地。
(7) 加大对尾矿利用研究技术的扶持鼓励政策, 成立尾矿综合利用专项基金, 专项扶持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对于重大研究成果的企业应予以奖励及表彰, 同时应对尾矿产品在纳税政策上给与优惠,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8) 各地方积极对所属范围内的矿库做一次详尽的取样调查, 汇总至国家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中心, 以此建立一个完整的尾矿资源数据库, 以便加强新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矿山中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