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找准定位, 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作为煤矿上级管理单位或主体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引入驻矿安监这种模式不仅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而且很好地补充完善了所属煤矿日常的安全监管。驻矿安监很好地贯彻了上级公司的安全理念和要求, 在所驻煤矿蹲点式安全监督的过程中保证了所驻煤矿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防止派驻煤矿脱离上级单位监管和重效益轻安全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 成立机构, 建章立制
为了充分贯彻上级企业的安排的职责, 顺利开展工作, 保证驻矿安全监察的独立性, 就必须有独立于派驻单位的工作机构以及派驻人员, 而不能由附属于派驻企业的相关单位机构或人员来设置, 从而脱离与矿方的人员关联。
“无规矩不成方圆”, 驻矿安监应该有健全的相关制度来开展日常管理, 否则作为派出机构, 本部管理辐射范围弱化, 所驻单位又无权管理, 就会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日常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日常的考勤、入井数、以及信息的上报等细化规定, 防止因管理粗放而流于形式,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 从严选拔, 加强培训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 对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不仅仅体现在业务素质方面还包括思想文化素质。一方面驻矿安监人员要掌握煤矿多方面的知识, 并且需要有煤矿多年井下工作经验, 能够在井下工作场所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与矿方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派驻单位某些科室或区队为了方便生产会规避必要的安全措施, 会不同程度对驻矿人员进行说服甚至是贿赂。作为驻矿人员必须要坚定原则立场, 否则会纵容违章行为, 不仅无法履行应该执行的职责而且还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驻矿人员的选拔必须慎而选之, 绝不容许通过非正常途径选用既无业务素质又无原则立场的人员。
日常工作中对驻矿安监人员的定期培训也是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往往上级单位容易忽视, 下级单位因为权属问题也不加以考虑, 造成驻矿安监人员缺少定期的培训, 无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安全管理难度大、覆盖面广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缺少全方位的知识又疏于培训提升, 导致难以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
4 权责明晰, 信任担当
作为上级单位应该明确驻矿安监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充分赋予驻矿安监人员权利。用人不疑, 疑人不用, 否则会削弱驻矿安监威信, 令驻矿安监工作举步维艰。鉴于驻矿安监工作的属性不排除有为了其他原因而向上级单位反应失实的情况来给其施加压力。如果上级单位没能具体查实就进行相应处罚就会打击驻矿安监人员积极性, 使其消极怠工, 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作为驻矿安监人员也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一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勇于担当, 敢于同违背安全的行为做斗争, 决不能投鼠忌器;另一方面清醒认识到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不能自以为上级单位派出人员而骄横跋扈, 在所驻单位无所事事, 辜负上级单位的信任, 不思进取, 给上级单位与和派驻单位增添工作的负担。
5 考核得当, 实现价值
上级单位应该加强对驻矿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不能一潭死水、听之任之。尝试通过电话汇报所驻矿情况、周报表汇报一周动态、月进行总结计划等方式来对驻矿人员进行月度绩效考核, 辅之所驻单位的反馈, 适时地了解驻矿安监工作开展的现状及需要完善的方面。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优秀人员应该提拔重用, 通过奖优罚劣, 畅通升降渠道, 激发驻矿安监人员的积极性, 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