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 强调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思维
自然保护地管理, 是以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导向, 强调从单要素向多要素综合管理的转变, 从行政区域向生态系统单元管理的转变, 是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论”思想深入人心, 自然生态系统的“大国土、大资源、大生态”的新思维得以进一步科学阐释。未来在管理过程中, 应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性质, 合理规定部门权限, 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加快解决目前管理组织机构集行政、经营于一身的问题, 合理解决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规范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自然保护地矿业开发与治理, 一方面, 科学认识自然保护地矿业开发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在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国家战略和政策要求, 建立项目的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后续分类处理自然保护地矿业权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探索完善现行矿业权出让审批程序, 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技术原因导致“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发生;分类处理现有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开发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的矿业活动, 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对于合法合规的勘查开采矿业活动, 如确需退出的, 既要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体现“行政信赖保护权益”, 也要探索等值置换、转型发展等新型退出模式, 实现自然保护地产业的绿色、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充分遵循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范式, 统筹整合优化资源, 打破旧有分部门管理的藩篱, 避免出现“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等现象, 实现管理有效、运行高效、权责统一的自然保护地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架构体系, 倡导从矿业活动早期规划阶段开始考虑关闭后的土地用途, 并在运营期间作为动态和不断发展的关闭计划的一部分持续更新, 始终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社区意见、经济因素以及后期管理需求中, 避免只是提倡 (或规定) 恢复采矿前土地用途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简单化政策。
强化顶层设计, 加强立法与规划引导
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 自然保护领域的新维度、新探索和新模式不断涌现, 自然保护地治理的质量、维度日益受到各方关注, 与之相适应的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自然保护区矿业开发利用的根本保障。应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优先”为根本出发点, 切实解决好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健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研究切实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 强化“破坏者付费 (赔偿) 原则”, 以期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生境和自然资源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推动形成“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溢出”的有效激励结构和资格罚制度
严格管控, 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类管理
由于矿产资源兼具财产属性和生态属性, 其开发利用势必引致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特点, 《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按照相关要求, 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类别体系对照, 我国自然保护地均属于Ⅰa类别的“严格意义的保护地”, 即人类活动、资源利用和影响受到严格控制;但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 我国众多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 也对游客开放, 因此许多自然保护地实质上属于Ⅱ类别的国家公园, 即基于生态系统保护和游憩的需要, 为人类提供一个可与环境和文化兼容的精神、科研、教育、休闲和旅游机会等服务功能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由于自然保护地在分类过程中存在保护目标单一、功能定位模糊、管理方式僵化、保护活动与当地社区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 不利于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参与自然建设与管理, 也不利于实现矿产资源财产属性和生态属性的物化。建议按照“保护__、生态优先”的原则, 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资源管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生产示范等功能定位, 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业开发的关系, 通过分类管理, 规定不同自然保护地矿业开发项目的准入门槛和后续退出要求, 强化规划环评约束, 制定负面清单, 强化问责监督;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具体措施为路径, 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分区自然保护地实现矿业空间生态修复目标的可操作性措施。
因地制宜, 实施自然保护地矿业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立足于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着眼于生态系统良好的结构、功能和过程, 研究分析生态系统演变规律、识别主要问题;开展自然保护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评价,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总体要求, 提出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重大工程布局、实施机制和差别化对策建议。重点实施以下重大工程:严格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退出工作
自然保护地建设, 是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做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
截至2018年底, 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已达1.18万处, 占国土面积1 8%以上。
当前, 我国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统一发展尤为重要, 特别是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矿业开发活动。
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 自然保护领域的新维度、新探索和新模式不断涌现。
世界各国根据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特点, 划出一定的范围来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及自然遗迹和景观已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 自然保护地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增加, 已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