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行业设定一系列标准及程序, 符合这些标准和程序的主体才有资格进入该行业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也称为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资格制度是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 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 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在设立阶段就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进行引导和调控, 一定程度上保证行业内企业的质量, 节约社会资源。
深海采矿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基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于未来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 深海采矿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考虑, 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这也是保障深海采矿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基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于未来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 深海采矿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考虑, 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这也是保障深海采矿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 深海资源重要性的要求
国际海底区域是尚未被人类充分认识的潜在资源基地。据统计, 这一部分占全部海洋面积的65%。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 一般认为最有开发前景的是多金属结核, 估计储量达三万亿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多金属结核资源成为可能[1]。
我国人口众多, 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为了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 提升我国深海采矿技术和装备水平, 也为了加快我国在深海采矿领域的前进步伐, 提高我国在深海采矿领域的竞争力, 亟需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来规范这一领域, 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 深海采矿领域特殊性的要求
__海洋的平均深度约3 800米, 最大深度11 034米, 深海压力巨大, 地势复杂, 还伴有各种乱流, 一般的人工设备根本无法到达[2]。所以, 深海采矿作业是十分困难的工作, 需要参与深海采矿作业的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优良的装备。由于对技术的要求较高, 先期投资会非常巨大, 需要参与深海采矿的企业具备充足的资本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此外, 囿于技术水平, 人类对深海的了解有限, 在深海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作业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这导致深海采矿作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即使没有发生相关风险, 由于深海采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 企业的投资周期也会很长, 投资者短时间无法有效的使资金回笼。
正是由于深海采矿行业的这些特殊性, 促使我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 为国家出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该行业设置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 保证只有满足相关资金和技术等要求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一领域, 避免因主体资质欠缺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 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
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 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随着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大趋势, 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所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3]。早在199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筹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就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受国际海底采矿活动的破坏的规则草案”进行了初读。从此, 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 必须要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和责任。鉴于此, 为了防止在深海采矿领域发生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 需要我们将环境保护任务纳入到我国的深海采矿市场准入制度中去, 将环境保护义务转变成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切实保护好关系到全人类利益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