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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宗楼   浏览次数: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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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登记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应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登记管理工作。
  1987年12月,原石油工业部根据授权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组,作为油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项职责。从1988年3月28日开始,正式受理全国范围油气勘查、开采项目的登记申请。
  1988年6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消石油工业部,设立能源部,作为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能源部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具体负责有关的执法工作。199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能源部撤消,油气资源登记管理职能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199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设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登记管理的职责。
  1997年5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油气资源登记管理的职责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转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履行。主要职责是受理油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建议;对有争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进行协调;负责油气资源对外合作管理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油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档案资料保管和微机检索工作等。1977年7月1日,开始受理有关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油气资源登记管理遵循坚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本原则;对油气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对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经批准依法转让的制度;对油气资源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审批登记的制度;勘查、开采油气资源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等主要原则履行职责、进行工作。
  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项目性质报送相关的文件。
  1998年4月,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撤消后,登记工作将由新的授权机构履行。
  2. 石油、天然气储量管理
  矿产储量是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集中表现,是进行矿山、油(气)田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是油气矿业发展的基础。
  1983年,国务院决定组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并于1984年1月成立,实行对地质勘探报告的统一审批工作,制定统一的矿产地质勘探规范、规定、要求。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下,设立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地质勘探报告的审批,规范、规定的起草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储量委员会更名为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于1996年4月宣告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确定将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更名为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储量委员会(简称石油、天然气储量委员会),进一步明确继续履行原有的职责并增强和加大管理的职能。
  石油、天然气储量委员会主要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全国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组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及下属的勘探、开发单位也相应建立了油气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油气储量的初步审查和管理工作。基层生产单位也陆续建立油气储量研究组织,具体负责储量研究,报告编写和申报工作。石油、天然气的储量管理,基本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审查和管理体系。
  石油、天然气储量委员会(前称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从1984年成立后,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运作和修改,于1988年1月4日,由国家标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n269-88)《石油储量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n270-88)《天然气储量规范》发布并确定从1988年10月1日实施。两个储量规范,针对当时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石油地质特点,并重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注意与国内其他矿产储量类别相对比,确定建立推测资源量、潜在资源量、预测储量、控制储量和探明储量的储量序列,特别是在探明储量中,划分为已开发探明储量(简称Ⅰ类,相当其他矿种的A级),未开发探明储量(简称Ⅱ类,相当其他矿种的B级),基本探明储量(简称Ⅲ类,相当其他矿种的C级)。而基本探明储量的分列,主要针对我国多套含油气层系叠置、多断块并列的复杂油气田的特点,并与勘探开发程序和方式相对应,既对之予以规范性的界定,又促进复杂油气田及早形成生产能力和资金回收。为实施两个规范,已着手制定10个配套标准和规定:包括裂缝、岩性、断块油气藏3个储量计算细则,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油气田经济评价规定等,使油气储量可靠性评价、地质综合评价和经济评价统一进行评估。
  建立并不断完善着油气储量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已形成储量申报制度、储量审查制度和储量的报批制度,采用集中审查与分别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审查每年春进行一次。
  为鼓励多找储量、找优质储量以及认真组织储量研究和储量报告的编写,建立了储量报告奖,制定油气储量报告奖的申报、评审和批准制度,以利于促进勘探单位加强储量的研究、落实和核定工作。
  为使石油、天然气储量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与国际上惯用的储量标准相衔接,根据我国10年来的实践,石油、天然气的储量管理也在继续深化改革,以不断完善管理的体系,努力把储量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统一审批储量;坚持统一制定规范;坚持矿产储量的动态管理,坚持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超脱、公正和权威性的原则下,石油、天然气的储量管理,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首先着手修改储量规范,增加各种配套的细则、标准的份量,使储量规范的执行更明确、更具体。
  储量的管理正经历着几方面重要的转变,一方面反映在储量的规范内;一方面反映在管理制度中。这些转变包括由地质储量管理转变为可采储量管理;由静态储量管理转变到静态、动态、剩余可采储量管理;原油由重量管理转变到体积管理;由实物量管理转变到实物和价值量管理。在经过继续实践,进一步推进油气储量的资产化管理和国内油气储量管理与国际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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