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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进行矿业投资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01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汪绪涛   浏览次数: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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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权的核实

由于旧矿业法并没有对矿权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 地方重复发放矿权的现象非常严重。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要求全国在2010年5月1日之前完成由原矿权向普通矿权的转换, 并对全国的矿权进行初步清理。8 000多个依据旧矿业法颁发的矿权在清理后只有不到4 000个矿权符合新矿业法的规定, 对清理后的矿权统一换发新的IUP矿权证书。此外,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还对每一个矿权进行详细的核对, 检查是否存在重合、违法等情形, 对经过审核确认完全没有问题的矿权列入清洁清单 (clean and clear list) , 予以公布。目前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已累计公布了7批清洁清单 (最后一批于2012年10月公布) , 基本完成全部矿权的清理工作[3]

因此, 在对印尼矿产进行投资前, 需要首先对矿权进行核实, 确保原有的矿权已经成功转换成新的IUP矿权;而且只有在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公布的清洁清单中的矿权才是没有法律瑕疵的矿权, 才可以作为收购投资的标的矿权。

2 土地使用权

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 印尼的矿权与土地权是分开的, 矿权人必须同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才能进行矿山作业。土地权利类型分为所有权、建造权和使用权, 外资公司只能申请建造权和使用权, 期限分别为最长30年和20年, 矿山开采活动一般申请使用权。

印尼的土地类型有2种:登记土地和未登记土地。登记土地为登记在某自然人或实体名下的土地, 即已经被私有化的土地;未登记土地为没有私人对其拥有权利的土地, 即国有土地。对于私人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需要直接和私人协商进行租用;对于国有土地, 需要向政府申请, 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交纳相应的土地租金。需要注意的是, 有些虽为国有土地, 但当地居民已经在该土地上生活或种有植物, 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 还要和村民协商, 交纳相应的补偿款。

3 森林使用许可

印尼植被覆盖率非常高, 勘探开采活动一般在森林里进行, 森林使用许可是从事勘探开采活动的前提。对于勘探阶段的森林使用许可, 申请程序较为简单, 一般取得省长的同意即可;但对于开采阶段的森林许可, 需要省长同意后报请森林部部长签发许可证书。开采权使用证的申请可能需要2年之久。

印尼的森林分为3种:水土保持林、保护林和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内禁止非林业活动, 在获取林业部颁发的使用证后可以在经济林内进行露天采矿, 在保护林内从事井下采矿。

2010年5月印尼与挪威签署了旨在打击印尼滥伐森林的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 挪威将向印尼提供100亿美元协助其保护森林。作为该行动的一部分, 印尼政府已宣告暂停颁发在泥炭和天然森林开展活动的许可证。2011年5月20日, 印尼总统发布总统令, 暂缓对原始林和泥炭林发放使用许可, 暂缓期限为2年。2013年该政府令即将到期前, 印尼总统发布新的总统令将期限又延长2年。

因此, 在印尼进行矿产投资前, 需要了解矿区所属的森林的性质, 相关信息可以到林业部查询, 确认矿权的森林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获得使用权的林区类型。

4 重视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淡薄, 很少将其纳入到企业战略中[4], 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境外投资时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导火索, 很多企业为此付出过非常沉重的代价。在印尼申请采矿权证前, 需要提交包括环境评估报告在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12月生效的新环境法还要求, IUP持证人应该取得根据环境评估报告签发的环境许可证, 环境许可证是IUP持证人办理其他各项申请的前提。

印尼虽然比较贫困落后, 但自然环境优美, 人民的环保意识比较强, 矿业投资者在印尼对环保问题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印尼多个矿区曾因环境问题发生骚乱罢工, 例如印尼巴布亚省自由港Mc Moran的Grasberg铜金矿区因采矿活动污染附近水系, 在当地引发骚乱, Newmont在北苏拉威西省东南米娜哈桑县的大型金矿也因为尾矿库泄露等环境问题而停工。因此, 在印尼进行矿业投资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否则前期的努力可能会功亏一篑。

5 当地持股义务

印尼政府2010年2月公布的第23号政府令规定, 外资控股的矿权公司本地主体在投产后5年内持有的股份不少于20%。股份受让主体的先后顺序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印尼政府的本土化趋势, 2012年2月, 印尼中央政府又公布了第24号政府令, 取代了之前于2010年公布的第23号政府令, 进一步细化与强化了本土化的指标。按照新的政府令, 本地主体持有外资矿业公司的股份比例在项目投产后第6年不少于20%, 第7年不少于30%, 第8年不少于37%, 第9年不少于44%, 第10年不少于51%。

2013年9月13日,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签发第27号政府令《金属矿和煤矿投资业务股份转让及股权定价程序》, 该政府令对第24号中央政府令中关于向当地主体转让股份的程序又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申了向当地主体转让股权的时间要求, 进一步明确股份转让的优先顺序为:中央政府、省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国企、地方国企以及印尼当地企业。同时确定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为独立评估机构计算出来的重置成本, 即投资成本扣除折旧和摊销。这种定价模式并没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显然没有将矿权的潜在价值计算在内。此外, 该政府令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外资持有的勘探权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5%, 持有开采权公司的股权的比例不超过49%[5]

投资者在进行矿权投资之前, 应该充分了解当地持股的要求, 并在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 充分考虑到项目将来股份转让时可能造成的权益损失。

6 当地销售义务

2009年12月, 印尼政府公布法令, 进一步细化新矿业法要求的当地销售义务。新法令规定, 中央政府可以控制矿业公司矿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对所有的矿产品均有权规定当地销售的义务, 以满足国内需求。政府会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当地销售的价格, 但当地销售最低价等于出口最低价。

目前, 印尼政府给煤矿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当地销售义务, 2010年和2011年规定煤的当地销售比例分别为总产量的24.75%和24.11%[6], 2012年修订后的当地销售总量为6 725万t。印尼政府确定当地销售的总量后, 再确定每个矿业公司当地销售的细分指标, 该指标并不一定与总的指标成比例关系。

2.7 原矿出口的限制

新矿业法规定原矿禁止出口, 只有在印尼本地冶炼加工后才可以出口, 以更多地将矿产行业的工业附加值留在本地, 发展本地的下游产业。而且印尼本地矿产品冶炼产能非常有限, 政府通过法令规定主要的矿产品加工环节应该由矿权公司操作, 这给有意向去印尼进行矿产投资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附加成本。为了缓解该指令的立即实施给当地矿业乃至印尼经济造成的影响, 培育当地矿业冶炼企业, 政府给了5年的过渡期。

2011年6月起黄金国内加工的纯度应在99%以上后方可出口。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于2012年2月第7号政府令, 重申禁止出口未经加工的原材料或矿石。目前, 印尼政府关于原矿禁止出口的法令已在2014年1月12日开始全面实行。对于煤矿而言,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已经草拟了法案, 计划从2014年禁止低热量原煤出口, 具体数额及法案出台时间仍未确定。

为了防止矿业公司在出口中转移利润, 印尼政府会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和市场行情对矿业公司的矿产品出口设定基准价格, 矿业公司的实际出口价格应该及时向政府报告。

2.8 工程服务的规范

由于印尼旧矿业法实施过程中, 采矿权承包的现象非常普遍, 政府在新矿业法实施后对相关的工程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新矿业法规定对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建设施工、运输、开采后环保处理及复垦、矿工安全以及开采和加工领域的咨询、设计及设备检测等辅助活动可以进行外包。外包应该优先考虑印尼本地或印尼国有的服务公司, 只有在不存在印尼本地或印尼国有的服务公司时, 才可以使用印尼本地法人的其他公司。

2009年9月, 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公布了专门针对矿业服务业务的政府令, 对矿业服务活动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细化了矿业法中关于矿业承包活动的要求, 使其操作性更强。进一步明确规定, 矿业公司采矿、装卸的核心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外包。对于一直最有争议的如何落实矿业法中优先印尼本地或印尼国有的服务公司的问题, 规定如果矿业公司需要雇佣其他国外承包商, 需要先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明确承包商的技术等方面的条件, 只有印尼本地或印尼国有的服务公司不能满足这些条件时, 方可以使用其他承包商, 且整个程序应该公平、透明及合理。

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还有一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印尼严格限制使用关联公司从事相关服务活动, 除非没有当地服务公司或当地公司没有能力或意愿从事相关服务, 并要得到矿业部长的许可。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造成本国税收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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