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油气矿权管理制度
加拿大是一个由十省两区组成的联邦国家, 两区油气资源归联邦政府所有, 各省的油气资源主要归各省政府所有, 尤其是阿尔伯达省。加拿大85%的油气产量出自阿尔伯达省, 该省政府拥有省内85%的矿产资源。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省两级。加拿大宪法规定, 联邦和省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立法权限。因此,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立法, 相互分工管理油气矿权。联邦政府主要控制国内省间和国际间的贸易, 征收所得税, 协调联邦政府、省政府、企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省政府则具体负责区内资源的矿权出售及管理, 从中收取各项税金, 制定政策来完全控制油气勘探开发活动。
在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 加拿大对矿权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地球物理勘探阶段, 任何拥有勘探许可证的公司和个人不需要签订油气勘探开发权协议即可在全省内 (环保禁区除外) 从事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但要将所有的资料包卖给政府, 由政府公布。在勘探钻井和开发之前, 油气公司必须通过现金红利投标方式来竞争油气勘探开发权。在盆地的勘探开发初期, 政府习惯上仅与少数几个大租界区谈判, 但有关的法律规定, 拥有油气勘探开发权的公司在一定时期后必须将未进行勘探开发的油气勘探开发权返还给政府, 政府再把这部分勘探开发权卖给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