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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交易过程中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19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刘所林 孙海燕 武幸团   浏览次数: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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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产业持续不景气, 全国总体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不旺, 煤炭企业要逐步适应这种“ 新常态”。 具体来说, 煤炭企业需要收缩战场、精干主业、放开辅业、面向市场、拓展空间, 有必要实施产权多元化, 推进产业链整合, 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产权重组、 产业链整合过程中必然出现频繁矿权交易, 为规避交易风险, 在交易过程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法律方面

1.1 公司成立合法有效, 股权、出资转让合法有效

公司的交易必须建立在与合法公司进行交易基础上才受到法律保护;

《 公司章程》 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2 限定交易范围

可交易矿权、股权、资产众多, 错综复杂。 交易时, 必须事先确定矿权、股权、资产性质及实际情况, 严格限定交易范围, 确保交易后矿权、股权、资产有效性。

1.3 质押和查封

根据《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1], 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交易前, 需明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矿权或资产的质押和查封情况, 确保交易的可行性和交易后资产合法性。

1.4 采矿权、土地使用权

根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权; 同时矿山开采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合法有效。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2],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 (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露天矿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符合露天矿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如《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鄂国土资发〔 2012〕 76 号) 文件;占用林地的根据国家林业局2000 年11 月4 日发布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2 号令) 执行。

1.5 立项、开采方式和生产能力

根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是否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一致”是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时, 应审查的事项之一, 并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审查意见。如果“ 矿山开采方式或开采规模已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 开采规模不一致的”, 采矿许可证暂延一年, 盟市国土资源局暂扣采矿许可证, 并将此情况函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时, 国土资源局向采矿权人送达书面通知, 要求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委托编制及评审工作, 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 关于处置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由于扩大生产能力需要动用未处置价款部分资源储量的 ( 含评估处置30 年价款以外资源储量部分) , 必须先评估处置矿业权价款, 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 内政发 〔 2013〕 23 号) “ 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的, 应当重新编制《 治理方案》 、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矿山合法性相关手续未完成的, 转让方应负责后续工作, 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约定;建议从转让价款中预留专门金额进行担保。

1.6 借款和担保

如有“ 发生分立、股权变动、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要提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规定的交易前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交易。

对于已经披露的对外或有负债, 在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前需要全部解除保证合同或终止承担保证责任;为避免目标公司未披露的保证责任, 防止或有负债风险, 交易前, 可通过延长交易价款支付期限、预留风险保证金、股权质押、股东权利限制等方式予以降低风险。

1.7 诉讼、仲裁

存在诉讼、 仲裁事件较多、 涉及金额大人数多时, 交易前, 应与转让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涉及相关费用的分担问题, 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约定;对于存在的潜在纠纷, 建议从转让价款中预留专门金额进行担保。

2产业政策和规划

对于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上级公司产业正规划目标项目, 风险太大应严格审核, 予以规避。

2.1 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规划

2.1.1 符合2007 年11 月23 日年发改委发布的《 煤炭产业政策》 , 共50 条, 其中关键4 条如下: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部署, 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

第十五条[3]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 万t/a。 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t/a。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t/a。 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 万t/a。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 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t/a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三十三条积极发展铁路、 水路煤炭运输, 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 提高煤炭运输能力。 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 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 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 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 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2.1.2 符合产业规划

2012 年3 月颁布的《 煤炭工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 进一步提出[4], 鼓励发展坑口电厂, 鼓励煤炭、电力、运输一体化经营, 强调重点支持煤炭、电力企业联合重组。

2014 年11 月19 日, 国务院发布《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2014-2020 年) 》 ( 以下简称《 计划》) 确定推进煤电大基地大通道建设[5]。 重点建设14 个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

新疆正在编制吐 ( 吐鲁番) —哈 ( 哈密) 商品煤东输基地、 准东煤电煤化工基地、 伊犁煤化工煤电基地、库 ( 库车) —拜 ( 拜城) 焦化基地等4 大煤炭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2.2内蒙古自治区近期加大了对煤炭企业的扶持力度

2014 年5 月以来,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多项政策, 支持煤炭企业发展, 鼓励产业上下游整合运营。如 《 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 ( 内政发〔 2014〕 55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 ( 内政发〔 2014〕 55 号7) 等。

政策要求, “ 支持煤炭企业、 配煤企业与用煤关联企业、下游企业整合, 延伸产业链, 推进兼并主体和被兼并企业的融合”、“ 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控股、参股自治区煤炭外运通道的建设, 优先建设矿区铁路专用线和集运站台项目”[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取消和下调了多项煤炭行业性收费。

2.3主要发电企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提高电煤自供率

从2007 年起, 5 大发电集团均开始进入煤炭行业, 加快了以煤炭为主的一次能源产业布局, 控股煤炭资源储量持续增长, 煤炭产能逐步释放, 电煤自给能力逐渐增强。

2012 年, 华能集团、 国电集团、 中电投集团、 华电集团煤炭年产量已经分别达到6 859 万t、6 850万吨、6 046 万t、2 513 万t, 而大唐集团煤炭产量仅为1 300 万t。 2011 年度, 国电集团、华能集团、中电投集团煤炭自供率已经达到33.33%、22.9%、27.2%, 而大唐集团该指标不超过20%。 更为严峻的是, 目前大唐集团控制的煤炭中, 近70%为褐煤, 2013 年自有电煤零供应。

多年来, 各发电集团发展煤电一体化、建设大型综合能源集团的战略目标从未发生变更, 煤炭对于发电集团的战略意义也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2.4 大唐集团煤炭产业政策

在“ 十二五”发展规划中[3], 大唐集团提出要大力发展煤炭产业。加大电煤资源比重, 以蒙东、蒙西、陕北、山西、新疆5 大产区为重点, 大力布局锡盟、呼盟、鄂尔多斯、榆林、吐哈、伊犁和准东7 大基地, 同时向富煤区域或电煤供应紧张区域辐射布局, 提高优质动力煤资源产能、产量及贸易量, 尽快提高煤炭自供率, 确保大唐集团电煤安全、稳定供应。

2015 年年初, 在《 主动适应新常态优化发展调结构持续推进煤炭、煤化工产业平稳发展》 的集团公司煤炭、煤化工工作报告中, 提出加快推进煤电基地开发建设;加大资本运作力度, 科学地推进煤炭并购重组工作。 按照“ 市场换股权、股权换股权、低成本收购、规避安全风险”的工作思路, 坚持自主开发与企业并购并重, 经营产品与经营资源并举, 以煤养煤、滚动发展, 改变单一发展模式, 开展集团公司内外部资产重组, 最大限度地盘活资产, 完善产业链,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煤电协同互补项目, 在煤炭富集区域及集团公司电源点附近加大煤炭资源开发、合作力度, 加速煤炭板块发展, 为电力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降低因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

3 技术方面

3.1 井田范围、煤种、煤质和储量

矿山井田范围、储量核定必须合法有效;在具体交易前务必进行实地及周边矿山的煤种、 煤质和煤层赋存情况进行真实性调研, 必须要时, 进行现场补充勘探工作。

3.2 开采方式、生产工艺

矿山所采用的开采方式、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决定交易资产范围 ( 影响资产评估) 及矿山性质 ( 影响矿权评估) , 影响交易后矿山生产建设和投资。

3.3 市场、成本

在确定煤种和煤质的基础上, 深入了解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及发展趋势, 合理估算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 确保交易后市场相对稳定可靠。

在确定的开采方式、 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基础上, 估算生产成本,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估算全成本。

4矿权方面

4.1评估方法

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成本、市场3类。收益法包括5种: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生产矿山一般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4.2主要参数的确定

储量, 应依据合法有效的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和储量年报结果;生产能力, 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 包括核定生产能力;成本和价格一般采用历年均值法;产品方案的选定, 决定产品平均价格。

5资产方面

5.1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5 种, 分别是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资产基础法, 一般经营性矿山企业采用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对比, 多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

5.2 评估对象和范围

明确评估对象: 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法律权属状况、 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明确评估范围: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6审计方面 (企业过去经营状况)

6.1财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应重点关注以下5 方面:

1) 大额往来。 应收票据、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 特别是大额往来) 真实性和收回的可能性及借款和对外担保真实性;应付职工薪酬真实性;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

2) 存货。 存货真实性、减值问题、有效性;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价值;

3) 资产。 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帐物相符、资产权属;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

4)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真实性和有效性, 并对已完成部分按估计价值预转固;

5) 收入与成本。收入与成本的完整性;纳税问题。

6.2关键指标

经过财务汇总。综合评定财务状况主要看以下3方面经济指标:

1) 盈利能力。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 (越大越好) ;

2) 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80%, 2:1, 1:1) ;

3) 营运能力。资产周转率 (次)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越大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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