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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9-05-19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浏览次数: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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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1) 政策方面

主要是建设明确、清晰、稳定和可预测的矿业法律体系和投资法律体系, 尽最大可能降低国内外私人矿业投资者所可能感受到的“政治风险”或“主权风险”, 包括矿业权的保障 (矿业权的连续性, 探矿权到有采矿权的顺利过渡, 管理程序的清晰、透明等) 。

(2) 对地方政府管理的规范和约束

在最近调研中发现,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不公示哪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勘查登记, 地勘单位在认为的空白区进行前期工作, 之后一旦申请登记, 就需要交费或就被要求对该地区勘查权进行拍卖 (政府认为申请登记就说明该地有价值, 则认为有利可图便对其进行拍卖) , 进行前期工作的单位并没有得到该有的优惠, 反而被别人无偿占有, 这种做法大大挫伤了勘查单位的积极性,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勘工作的发展。

还有, 在地方政府意识里总是认为资源在管辖的区域内就是当地政府的, 因此一旦找矿人在该地区有所发现, 便对其横加干涉、为难, 从中牟取利益。同时也有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 想在任期内有所政绩, 便实行政府办企业、管企业等错位行为。

因为, 国家应加大对地方政府管理的约束, 监督地方政府对国家相关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同时, 应以文件形式规定清楚勘查、探矿的程序、手续等, 防止地方政府对勘查人、探矿人正常工作的干涉和阻挠。

(3) 对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

在很多地区, 勘查人在耗费大量资金找矿时, 一些个体采矿人就跟踪其后, 一旦探矿人有所成果时, 采矿人就坐享其成进行乱采滥挖。政府对正式单位的严格管理和对非正式单位、组织、个人管理上的无效, 造成了不该管的管了, 该管的又没管好的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体采矿人有如下特点:一是设备简单, 投资小, 采取的是掠夺性的开采;二是不具有实体性, 没有固定的场所, 随采随走;三是个体采矿人大多具有暴力抗法性;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个体采矿人在肆意掠夺、破坏资源的同时, 也很难受到法律强有力的制约。

因此, 对这些乱采滥挖、坐享其成的个体采矿者, 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对矿区的巡逻。不应让找矿人在承担找矿的同时, 又承担护矿的责任, 这部分责任交由执法大队承担, 护矿费用建议由找矿人和国家共同承担, 双方同时对其执法效果进行考核。

执法大队应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对破坏资源、扰乱矿业秩序的活动, 应坚决制止、整顿, 维护好一个相对稳定、健康的矿业环境。

(4) 以好的项目作为开始,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公众的认同度

在我国, 很多地勘单位, 不愿意拿好项目给别人谈, 甚至于和外商合作时采用“搭配”的方式, 即要想开这个好矿, 还得承诺连另一个资源条件差的矿也一起开, 这种做法大大挫伤了外资进入的积极性, 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的信任度。因此, 只有拿出好的、有吸引力的项目, 辅之以好的投资环境, 才会吸引投资者的兴趣, 提高公众的信任度。这样才能推动、加速矿权市场、融资市场建设的健康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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