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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勘查及开采审批政策变化相关配套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10-25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朱峰   浏览次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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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勘查及开采审批政策变化相关配套工作的建议

3.1加快对矿业权审批办事指南的细化和完善15号文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资料的清单及要求,但仍有部分14号文和16号文规定中涉及,但尚未列进的资料,如探矿权审批涉及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矿业权出让合同、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项目)和延续、保留类矿业权审批项目涉及的使用费发票等,建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审批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详尽地对办事指南、资料清单以及资料提交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申请人一次申报的成功率。3.2加大部省间矿业权审批相关工作的协调力度根据3个文件要求,3月18日后矿业权审批除注销和试采外,所有项目的申报均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同时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的项目,大都需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此,建议对矿业权审批中涉及的如实施方案评审意见、核查意见、价款处置意见等需要部省间协同的工作,由部进行统筹考虑,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协同机制,便于部省间工作的有效衔接,缩短办理时间,减少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成本。3.3加强对已自行废止和经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后的矿业权后续义务履行情况的研究目前,矿业权尤其是探矿权存在很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情形,这种按法律已自行废止的项目,多数原矿业权人并不能主动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续的资料汇交等工…作也不能依法进行。此外,对于根据《行政许可法》和16号文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办理注销手续的矿业权项目,应加强对注销后如何有效履行闭坑、地质资料汇交、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的研究,看能否通过设立矿业权企业黑名单、加大准入门槛及加大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额度等方式,保证自行废止和依职权注销后的矿业权的义务履行以及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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