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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探索构架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程靓   浏览次数: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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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矿山开采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如何从宏观角度审视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成效,成为业内广泛关注的焦点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一、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矿山开采活动日趋频繁,管理模式始终处于相对低下的状态,粗放式开采方式占据着主流,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质灾害的重要诱因,最终成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阻碍要素。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矿山开采可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但若背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战略思想,则无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必将挤占生态空间,影响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在长时间无序开采后,矿山生态环境变得极为恶化,主要表现在:采矿废弃地存量较大,分布零散,未得到有效治理与修复;植被破坏严重,绿植覆盖率下降趋势明显;土地功能丧失殆尽,失去了土地应有价值,土地复垦需求极为强烈;水源涵养能力不足,山水林田湖的系统性受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威胁着区域生态系统安全,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在格局优化、功能协调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与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构建初衷背道而驰。

同时,矿产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备要素,矿山开采活动无法停滞不前,只有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统筹协调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切实提高矿山开采活动的实效性,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壤复垦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1]。

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模式

(一)工程绿化模式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的工程绿化模式主要侧重于植被恢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的裸露山坡、土地及废弃矿山等进行绿化种植,提高绿色植被覆盖率,最终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绿化系统,使原来缺乏生命力的荒芜地区转变成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绿化生态系统。工程绿化模式的实施过程相对简单,技术方法要求较低,无需过多经济投资,所形成的绿化效果相对稳定。该种模式应根据矿山所处区域自然气候等客观条件,合

理选择绿化植被种类,提高绿植生长适应性。

(二)园林景观模式

园林景观模式是将矿山开采区域打造成为具有欣赏价值的现代化园林,用现代园林艺术的先进理念与造景手法对矿区进行整体改造与提升,使最终效果具有园林特质。为提高园林景观模式的实际应用价值,必须事先排除矿区潜在的各类地质隐患,突出安全性。园林景观模式的主要应用区域为城市建设规划区及城市生活密集区等,该种模式应充分借助矿区遗留的地形地貌条件,顺势而为,适度加工,同时彰显自然环境与人为干涉的统一特性,为城市生活提供良好环境 [2]。

(三)地质公园模式

无论何种形式的矿山开采活动,均可揭露地质底层自然特征,全面详细体现矿层排列规律,这为地质公园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依据。通过运用地质公园模式,可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地质学复杂而漫长的演变过程,使矿区更具社会公益教育意义。以南京六合国家地质公园为例,在充分运用既有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实施了诸多不同类型的地质遗迹景观改造,建立起了具有典型科普意义的地质公园,实现了矿区地质环境的充分运用,某种意义上达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预期效果。

(四)工业或仓储类模式

工业与仓储类模式是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最新模式,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实现矿山空间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在该种模式中,应全面综合考量矿区自然地理条件,进行合理规划与设计,同步建设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将废弃矿区改造成为可充分发挥经济效用的特定场所。通过实施运用工业或仓储类模式,可极大程度上提高矿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与依赖,缓解城市发展用地压力,为促进城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便利条件。

(五)城市公共设施类模式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社会与公众的公共物品,涵盖范围较广。该种模式主要针对经济利用价值相对较低的废弃矿区,为防止长期闲置与荒芜而采取的弥补性措施。由于城市公共设施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公共性与开放性等特点,因此城市公共设施类模式并不追求矿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侧重于完善城市基本服务功能,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地质展览厅、体育场馆、教育卫生医疗机构等。

三、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的重点发展方向

(一)农业复垦

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特征,我国农业土地资源较少,人均耕地占有量较低,因此矿山土地复垦应重点侧重于农业复垦,将矿山复垦土地优先用于支持农业种植。对于丘陵或山地地区,应借助其原有地势地貌,地矿山土地进行适度平整即可完成复垦;对于平原地区,则应根据地表情况以及潜水位高低,采用综合化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开挖、填充与整理达到复垦标准。农业复垦应科学选择适宜于当地自然条件的农作物,重塑农业生态系统。

(二)林牧复垦对于农业复垦实施难度相对较大的区域,则可探索采用林牧复垦方式。林牧复垦强调提高矿区土地承载性能,进行大面积林业种植或草地复生,实施牛羊放牧,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同时,挖掘有限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林牧复垦实施过程简单,投入要素较少,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十分突出。由于林业资源具有含蓄水源、调节微气候等重要作用,因此可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进行有效修复,与工程绿化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3]。

(三)渔业复垦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会将部分地层挖空,造成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形成低洼区域,这使得矿山土地实施渔业复垦具备了更大可能。渔业复垦方式将矿山塌陷区域加工处理为可供渔业养殖的特定场所,合理掌握塌陷区深度,形成养渔场,进行水产养殖。而对于尚处于矿产资源开发阶段的塌陷区,则可探索鱼鸭混养的粗放复垦模式。该种模式复垦见效快,前期投入较低,无需专业技术支持。通过实施渔业复垦,还可在养渔场周围进行农业种植或果林种植,形成农、林、果、渔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

(四)旅游复垦

对于过度开发的矿山区域,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促进旅游业开发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矿山土地复垦的重要方式。旅游复垦旨在立足于统筹合理规划,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景点,建设亭台楼阁、园林花草、小品雕塑等,或兴建湿地公园,涵养水源,恢复生态,或兴建水上乐园或游乐中心,为人们休闲娱乐提供更多选择。实施旅游复垦的典型案例为浙江绍兴市的东湖,它将原来一处青石采石场引入水源,打造成为一处备受人们欢迎的旅游景点,获得了“天下__大盆景”的美誉。

(五)水源复垦

水源复垦主要针对矿山塌陷区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将塌陷区进行人工修整,使其具备储备水源、水产养殖、农业灌溉、补给地下水等多种功能,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这对于水资源相对紧张,季节性降水差异显著的区域尤为合适。而对于水质优良的采矿塌陷区,则可开发为新兴水源地,建设供水厂,将水源进行充分净化与加工处理后,成为生活用水,进入城市供水循环系统,满足城市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对水资源产生的强烈需求,缓解城市用水紧张的尴尬局面。

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一)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不健全、执法无序化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具有显著的系统性与协同性特征,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战略机制,为相关治理措施与方法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依据与保障。综观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践,普遍存在着治理机制不健全、执法过程无序化这一共性问题,制约着生态环境恢复效果的优化提升。部分情况下,生态环境恢复所涉及的水利、环保、林业、土地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各自为战,职责与任务不甚明确,步调不一致,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与冲突的不良现象。

(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严重不足、补助资金过低

首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的资金筹措机制效能不足。在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下,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有赖于矿产企业自行筹资,政府补助资金过低,考虑到经济效益,部分企业难以在具体实践中投入大量资金,仅停留在完成表面工作阶段,主动性不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效果浮于表面。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精准反应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该项费用的实施目的在于优化矿产资源开采效果,实现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但在实际执行与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严重偏差,背离政策含义 [4]。

(三)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未引起重视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需要协调内外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尊重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实践表明,矿山企业占地以外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并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涵盖范围以偏概全,具体治理措施治标不治本。由于地表径流、地下水位等具有高度串联性,因此简单地仅在占地区域内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往往顾此失彼,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法得以有效保障。因此,调整优化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注重实施过程的全面性,极为关键。

(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创新不足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在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优化治理效果,提高土地复垦实效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关键角色。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技术手段,使工作方法与工作过程具有更多选择。但现状表明,现代先进理念与技术方法并未及时有效运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实践,生态治理与复垦方案的编制无法有效融合先进治理技术,且创新进程滞后,传统保守陈旧的治理技术已然无法满足环境恢复治理在高强度、连续性等方面的强烈需求,与土地复垦发展趋势与要求不相吻合。

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优化策略研究

(一)建立系统化的政策体系新形势下,扎实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必须建立健全系统化的政策体系,为具体行为方法与措施策略的制定奠定制度基础,提供制度依据。尽管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脚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部分政策体系已经略显陈旧。要结合当前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梳理既有政策体系,强化制度规定的可行性与约束性,真正体现政策体系的重要价值。对于部分相对宽泛、模糊、狭隘的条文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强化政策执行落实力度。

(二)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

从现状来看,相对松散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适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长远发展。对此,应探索构建专门的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充分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实现集中化、统一化监管,提高整体工作效能。要明确界定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专责机的社会服务职责,理顺内部工作流程,简化不必要的步骤与环节,将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的整体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层层传导压力,防止部门职责交叉,职能混淆。要为土地复垦专责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运转经费,合理调配专业化人员,实现分级管理,确保职责、任务、责任落实到位。

(三)完善土地复垦资金制度

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资金制度,将土地复垦费用的提前的前置条件转变为后置条件,以土地复垦的实际成效为依据与参考,落实相关资金费用的优惠数额,避免资金滥用,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资金无序消耗与浪费。其次,要采取有效激励措施,积极吸引社会化投资,拓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好复垦后土地的权属问题,用土地权属期限换取复垦资金输入,做到“谁复垦、谁投资、谁受益”。再次,要建立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资金制度,在资源补偿税、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中,抽取部分资金,重点解决生态环境与土地复垦实践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历史欠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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