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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大全及申报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22-09-21   来源:天宙集团   投稿者:天宙集团   浏览次数:3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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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最近有矿企咨询小编:陕西省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的审批程序是什么以及所需填写的申报材料有哪些?矿道网(原中国选矿技术网)小编查了相关的资源,以下是2020年陕西省自然厅的相关文档,希望对各位矿企在申报探矿权、采矿权的时候,能有所帮助!

为扎实做好以案促改和矿产开发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实矿业权审批终身责任制,实现矿业权“阳光审批”,特制订本规则。

2022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

(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十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十三)陕西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

(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十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十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39号)

(十八)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

(十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3号)

(二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二十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政办发〔2020〕13号)

(二十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3号)

(二十三)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

二、出让登记事项

(一)探矿权审批事项

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含转让变更)、保留和注销。

(二)采矿权审批事项

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含转让变更)、注销。

三、出让登记权限

(一)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

(二)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战略性矿产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准入条件

(一)探矿权准入条件

1、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净矿”出让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秦岭地区必须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

2、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允许登记最大范围:

(1)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2)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3)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4)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3、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多个勘查项目时,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资金证明。

4、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实行绿色勘查,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勘查投入标准。

5、探矿权新立、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首设面积,作为今后办理探矿权延续时扣减面积的依据。

6、煤层气探矿权勘查还需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开采技术能力。

(二)采矿权准入条件

1、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秦岭地区必须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再新设采矿权,秦岭北坡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4、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5、新设采矿权必须遵循布局合理和规模开发的基本原则。一个井田(矿床)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煤矿严格执行煤炭行业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其他非煤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

一个探矿权应整体勘查、整体转采,原则上不得分立转采(矿体相互较远,无法形成统一开采系统的除外);相邻的探矿权探明的矿体为同一矿体的,原则上应整合后统一转采。探明矿体在平面上未圈边、332资源量占比低于30%的一律不得转采。

6、采矿权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①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②具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具有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能力。

④能够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三)协议出让条件

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仅限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二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矿业权转让

1、探矿权转让:

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⑤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

⑥国有企业在申请转让探矿权前,应当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

(1)符合转让的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②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④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①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②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③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④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落实基金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提取基金,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

⑤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⑥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五、审批流程

(一)申报受理

1、矿业权申报资料统一由省政务大厅接收。

2、接收资料包括:一套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

3、窗口接收材料时,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作为要件时应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是否齐全。

(二)公示公开

1、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2、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3、矿业权转让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在部配号平台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4、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联合审查

1、探矿权审查

探矿权申请项目由矿业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其中:探矿权新立分送矿保处、生态修复处会签,送厅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送执法局会签,转让变更送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的,送矿保处会签;涉及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判决或协助执行的,经与法规处会商后按照程序办理。各处室(局)审查重点分别为:

矿业权处:申报材料的齐全完备性、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资金能力等;是否与其他已设矿业权权存在重叠和争议

规划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及管控规则

矿保处: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地,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评估,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是否完成(是否列入异常名录)

法规处:审批登记是否合法合规

执法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及处置结果。

2、采矿权审查

采矿权申请项目由矿业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其中: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分送矿保处、生态修复处、规划局会审,送厅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送执法局会审,转让变更送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的,送矿保处会审;各级人民政府发文关闭的矿山和有关部门公布化解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矿山,其采矿权注销不会签;涉及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判决或协助执行的,经与法规处会商后按照程序办理。各处室(局)审查重点分别为:

矿业权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准入条件,各类技术方案审批备案情况,项目核准情况,市级核查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新立或扩大矿区范围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

规划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及管控规则

矿保处: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评估,矿权信息公示是否是否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及整改情况

生态修复处: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进行了公告,是否履行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提取基金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执法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及处置结果

法规处:审批登记是否合法合规

(四)主管处室处长审核

矿业权处处长对采矿权、探矿权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及会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需送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的,经法规处审查同意后)呈主管副厅长审签。

(五)主管副厅长审签(审核)、厅长签发

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新立、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由主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签发后返回主管处室。

2、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注销、探矿权延续、探矿权变更、探矿权注销由主管副厅长审签后返回主管处室。

(六)办理结果

矿业权处按照审签情况办理相关批复或勘查、采矿许可证,移交省政务大厅。矿业权审批单、审批结果、申请资料及附件等资料一并归档。项目办结后一周内在厅官方网站公开结果。

六、审批时限

1、采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审批在受理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矿权其他审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

2、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审批在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完成;探矿权注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补正材料、公示和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附件1:申报要求及资料清单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1.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以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3.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应当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而未完成的矿山,2020年底前必须完成处置并按计划缴纳,否则省厅不再受理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二、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

1.矿业权申请(登记)书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施行。

2.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探矿权申报要件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政务大厅窗口接收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3)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原件)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5)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6)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原件,仅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7)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仅限于市场方式取得的探矿权)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探矿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政务大厅窗口接收以下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原件)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转让变更)政务大厅窗口接收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探矿权转让变更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证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材料(原件)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8)变更探矿权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仅限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

(9)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10)探矿权转让变更还需提供:转让申请登记书、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仅限国有、集体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股东会同意转让以及受让的股东会决议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政务大厅窗口接收以下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5)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6)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政务大厅窗口接收以下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项目终止的可不提供)

(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6)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申报要件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仅限非煤层气探矿权转采矿权)

(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④资金来源情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8)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9)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勘查许可证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后3个月内,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

(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5)〔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层气矿权无需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以协议方式取得〕应出具协议出让批准证明、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证明材料;〔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证明材料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公告

(9)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10)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11)项目核准文件

(1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13)非油气矿权与油气矿权相互重叠的,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14)〔非煤层气矿业权〕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标明采矿权出让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15)〔煤层气矿业权〕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6)〔煤层气矿业权〕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

(1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

(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有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承诺不再违法开发(一旦发现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采矿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材料

(7)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公告

(11)〔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2)矿山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章)

(13)〔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储量重新核实或检测并已备案的,提供最新备案证明;

(14)〔煤层气矿业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5)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书面说明

(1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

(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5)变更申请报告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采矿权年度开采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变更:

(10)转让申请报告,国有企业申请转让的需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12)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3)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转移相关内容),转让人(最新)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14)〔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15)〔煤层气矿业权〕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6)〔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7)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18)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材料

(1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20)矿区范围图及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变更矿区范围:

(10)〔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层气还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及采矿权出让合同;〔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取得〕批准文件、采矿权出让合同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煤层气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的仅需提供方案)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公告

(14)〔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5)〔煤层气矿业权〕煤层气提交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18)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19)〔非煤层气矿业权〕变更后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与原矿区范围叠合图

变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公告

(13)〔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4)〔非煤层气矿业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5)〔煤层气矿业权变更开采矿种〕勘查许可证

(1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7)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0)〔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1)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及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

(五)采矿权注销申请

(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注销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关闭矿山报告

(7)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查意见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9)矿山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10)地质报告备案证明

(11)〔非煤层气矿业权〕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煤层气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来源于陕西省自然厅,发表日期为2020年9月,如需要可前往官方网址进行下载,如需了解更多关注细则,可咨询矿道网(原中国选矿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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