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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项目申办需要哪些流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天仁   投稿者:天仁   浏览次数:3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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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时代又变了!前几年全国以环保和碳排放之名大压煤炭产能退出矿业权,以至不少投资者伤心无奈, 转不了采、拿不了证、开不了矿...去年以来大宗矿产品价格上涨,供求紧张,国家能源政策重回“以煤为主”,如今又开始鼓励煤炭等矿产快勘查、快转采、快发证、快开采...
似乎行业拐点真的来了,但无论如何,这起码这是一个窗口期、机遇期,投资者重又关注起煤矿申办了!
但,煤矿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技术和政策要求高,一般人很难明白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复杂性。
为此,本文梳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中需要办理的手续和事项,还真不少44+项,具体到煤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路条)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中,每个阶段需要满足很多不同的条件,办理很多或明或暗的规划、评价、审批、备案、核准手续。

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技术性、政策性强,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一、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阶段

1、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规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拟建设的煤矿项目应当已列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没有列入的需要结合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纳入总体规划。列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启动前期工作的必要条件。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煤炭矿区总规确定的井(矿)田开采方式及建设规模开展前期工作。

2、 矿区总规环评通过环境部门组织的审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未依法进行环评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煤炭矿区总规、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准、不予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煤炭项目方可取得矿业权或办理相应的探转采等手续。

4、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一般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部门组织编制。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应当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煤矿建设、开采、洗选等建设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6、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已改革,纳入矿产资源规划)
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
矿业权设置区划中勘查开采区块的划分是出让矿业权的重要依据。拟取得的煤炭矿业权应当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

7、取得煤炭探矿权(矿业权)
开办煤矿,除已经拥有煤炭资源采矿权外,一般从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开始。
煤炭探矿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5年。
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但不能及时转采的,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转让取得探矿权应当符合条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8、完成地质勘查,形成勘查报告
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应当按要求自行或委托勘探专业机构进行地质勘查,按要求完成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后,应当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和《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煤炭资源地质勘查报告》。

9、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2019年国家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二、煤矿项目核准阶段

10、办理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完成勘查后,办理探转采等,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煤炭矿业权发证已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11、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探转采)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确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事前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事先确定)

12、取水许可
2016年12月15日以前,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两项。2016年12月15日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不再单独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当事人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3、水保方案审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14、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煤矿属于企业投资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节能报告,报有权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并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分别《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设立的两项审批事项,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文明确: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煤炭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在城外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基本都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可能出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权限不同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通过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煤炭建设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应当在申请报告核准前,报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已取消,在用地报批阶段,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17、地震安全性评价
煤矿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送有批准权的地震工作主管机构审定

18、煤矿项目环评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它煤炭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项目申请报告
投资项目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煤炭建设项目属于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提交投资部门核准,是否编制可研报告由企业自行把握。

项目申请书(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可以自行编制,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但一般来说,都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编制。

20、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近年来,经过持续简政放权,煤矿项目核准前期手续已简化了很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报告),还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目前主要是:产能置换方案或新增产能指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此外,有的省还对煤炭生产企业主体资格有要求等。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1、煤炭企业核准登记

目前,煤炭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拟新设的企业名称;在名称通过后的保留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以上是煤炭项目核准阶段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要在这个阶段完成,如前所说,有些工作可以在开工建设前完成,但在这一阶段就要开展并尽可能深化提前。

此外,各省还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山西省就要求在取水许可的同时,还要开展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关注各地具体要求。

22、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编制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项目对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立项、核准。

三、煤矿项目开工建设阶段

煤矿项目核准后,就要项目开工建设而进行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经信、应急、林业、文物、环境等多个部门。

2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新建煤矿申请采矿权(包括探转采)时,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
一些省市进一步简化合并相关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评审。比如,2021年1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合并后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四合一方案)包含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四合一”方案一并进行评审和公示,不用再逐一编制,多次评审和公示。

2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016年起,国土资源部明确,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些省市根据简化审批的要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前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后期的生态修复方案等合并编制、评审和公示,如山西省采用“四合一”方案编制、评审和公示,贵州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25、矿业权有偿处置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人自己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探转采 ),并未要求再行缴纳采矿权价款。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点开链接阅读)决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偿处置范围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扩大至所有矿业权。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以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应在探转采时缴纳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有偿处置文件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办理煤炭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26、采矿许可证办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可以通过出让、探转采、转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探转采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不少省份的规定更为严格,鉴于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发证登记机关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事项,实践中应当更多关注地方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再比如,山西省也有类似规定:2017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点开链接查阅)明确: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公开竞价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当事人也可以转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转让方式包括协议和招拍挂方式,具体方式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过地方规定可能会严格一些,比如,山西省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取得煤炭采矿权后,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27、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压覆时)
煤炭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了解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形。因煤炭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与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并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不影响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则不需要办理压覆审批。
用地预审阶段,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28、建设用地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临时用地)
煤矿项目属于单独选址项目,即一般远离城乡建设用地区单独选址进行建设,一般不会占用原有建设用地,占用的土地往往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有时可能还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用地,选址时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用地。
办理煤矿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查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在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内),办理用地预审(见前述手续15),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手续,建设期间涉及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手续。

29、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并由所在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如省级发改委或省能源局)审查。

30、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明确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

31、项目安全预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2016年国务院明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在提交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32、消防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33、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核意见或竣工意见书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文物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地下文物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调查、勘探结束后,文物管理部门应出具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查意见或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

34、占用、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除上述手续外,在开工建设前还需要根据相关情况办理相应手续,比如,涉及林木采伐的,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涉及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的,也需要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等。此外,煤炭主体企业还需要组织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施工准备等。这些条件具备后,就可以办理煤矿开工建设审批、备案手续了。

35、开工审批与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近年来,各地为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对煤矿项目开工备案所需提供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建设用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等材料。

各省还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山西省自2020年8月5日起,山西省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煤矿主体企业认为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在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煤矿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环保、水利、消防、档案、文物等多个部门。其中,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中还应当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等。煤矿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点开查阅)规定执行。

3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建监字[2008]03号),一般由所在省煤炭工业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包括审查受理、现场认证、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等程序。 

37、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地有一些不同规定,一些省份还要求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

3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017年9月国务院明确,取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取消后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9、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40、排污许可证核发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定的资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41、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42、竣工验收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点开查阅)规定,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43、消防竣工验收
煤矿项目属于特殊建设项目,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已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现在有的省区由能源局颁发(如贵州省、云南省、内蒙古),有的省区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具体要看各地规定。2020年9月中央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在修改,2021年12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公开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安全许可证颁发部门和申办程序可能会有必要调整,请关注具体修改进程。
煤矿建设项目过了以上重重关口(一些省可能还有当地规定的其他关口,具体关注地方规定)就基本可以做到:项目前期手续齐全,经依法核准、动工,项目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之后可以正式投入生产,转入煤炭生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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