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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的原则与途径

发布日期:2017-10-13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王刚   浏览次数: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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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基本准则。


  1.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要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主要包括矿产形成和赋存的规律、勘查活动的规律和开发活动的规律等。充分分析勘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矿产的地质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的可信度、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等技术经济内涵,客观地确定制约评估的各种影响因素,科学地判断资源的经济特性。


  2.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中要涉及的国家有关规范包括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等。地质矿产勘查规范是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勘查程度和质量的评述、勘查报告的编制、地质图件的绘倒,以及储量的圈定和计算等的标准和准则,也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分析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勘查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矿产储量和矿石质量的可信度、确定综合利用方案、分析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地质信息资料的取舍等的依据。矿山建设规范和采矿选矿技术标准是评估人员在评估中的主要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制度是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情况的基本依据。


  3.预测原则


  矿业权的价值一般不是由形成矿业权的资金投入直接决定的,投入和价值之间也不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评估某些探矿权的价值,要通过预测其找矿远景和发现具经济意义的资源或储量的潜力来完成;对于采矿权和某些探矿权,要通过合理预测其未来收益来完成。


  4.供求原则


  由于矿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与需求成正比,与供应成反比,作为矿产品市场的上游市场一矿业权市场也要受供求市场原则的制约,但矿业权市场的反应速度较之矿产品的速度要缓慢和滞后。


  5.变动原则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如采、选、冶技术、矿产品价格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引起价值的变化。因此,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引起的参数变动。矿业权评估中需要考虑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是否因科技进步或环境保护要求出现了替代品。替代品的出现会直接影响到矿产品市场价格。


  6.竞争原则


  真正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无论买卖双方,竞争的存在均会影响其交易价格的形成。矿业权评估应考虑矿业权市场竞争程度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


  7.最有效利用原则


  效用__和追求最大效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矿业权人来说,由于管理方式的不同,采选技术的不同,有效利用程度不同,实现的矿业权价值也就不相同。矿业权评估应以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条件下矿业权的最佳效用或收益为前提。


  8.替代原则


  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中,具有相同或相近条件和效用的矿业权,应当具有相近的价格;在同时存在条件和效能相同或相近矿业权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量最大。替代原则为可比销售法的使用,即让人们从已公开交易成功的类似矿业权与估价对象比较,通过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去求取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运用创造了条件。


  二、矿业权评估途径


  (一)评估途径


  矿业权评估要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矿业权评估的途径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


  1.收益途径


  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资产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运用该途径评估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要合理地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一般讲,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使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的估算的可信程度会不同。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是要考虑其风险的,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本书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探矿权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  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投入现值,不是原始实际成本。修正系数是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通过地质专塞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对于尚未圈定矿体的探矿权,只能对勘查投入现值的效用价值进行评判,其修正系数称作“效用系数”。对初步圈定的矿体的探矿权,已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丰富了一些,在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还可对其进一步的找矿意义进行评判,用“调整系数”再作修正。因此,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途径


  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其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


  一般地讲,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的运用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①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相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②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具体需要进行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二)选择评估途径的影响因素


  1.矿业权的类型


  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如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由于具备了可预测未来收益的条件,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也可采用市场途径评估。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信度低,难以预测未来收益,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就成为其价值评估的主要选择。


  2.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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