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办矿山企业实行先审批后登记的原则。
(1)审批机构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按矿山规模分级划分权限。对全国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其计划部门、矿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对省级地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地方矿山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审批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矿审批的内容主要是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审批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矿必须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边采矿。审批程序包括:
①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国务院规定,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全民所有制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拟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经负责审批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③矿山建设项目复核。在设计任务书形成以前,申请办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权限,向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投送复核文件,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正式审批文件、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书。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办矿企业或主管部门投送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转送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机关应当采纳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在没有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不得批准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④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被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是编制和审批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办矿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向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办矿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按基本建设规模划分审批权限。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国务院批准;大中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国务院计划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小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