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包头稀土研究院、瑞科稀土冶金及功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赣州虔东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小青、张志宏、许涛、陈国华、解萍、侯复生、赵立东、XXX、XXX。
镨钕镝合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镨钕镝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生产的,供制作钕铁硼永磁材料用的镨钕镝合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XXXXX镨钕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镨钕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表1
3.2 外观
3.2.1 产品为铸态合金。
3.2.2 产品表面及其断口均呈银白色,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和氧化脱落粉末。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按GB/TXXXXX镨钕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4.2 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取样应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进行,即从任一包装内抽取的样品件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值不超过1件。
表2
5.4.2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截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分析其它杂质含量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3点,弃去距锭块表面1~2mm的钻屑,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需数量,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密封保存。
5.4.3 断口制样:任取一块合金,用压力试验机打断口。
5.4.4 产品的可追溯性:产品的制造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若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是可以追溯到每一生产过程。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以每个样品的检测值作为判据,而不是以平均值作为判据。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产品外观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等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应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入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运输、贮存
运输及贮存时,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本标准编号;
f)检验日期;
g)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