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综合开发利用夷陵区中低品位磷矿石,促进采矿企业全层开采,贫富兼采,充分利用和节约资源,推进选矿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选矿厂在原矿采购、运输及磷精矿出境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区磷管办成立选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磷矿选矿产业发展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选矿厂运行管理实行监管员派驻制度,由夷陵区磷矿监督管理站安排人员驻厂监管,主要负责低品位原矿入厂、精矿出厂及尾矿的监管工作。
二、选矿原矿供应管理
1、选矿厂所需原矿由选矿厂根据选矿工艺要求在每年年初向区磷管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年度用矿计划。
2、选矿厂入选原矿由各磷矿开采企业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中低品位开采计划开采,按就近、自愿原则予以供应。
3、选矿厂与供矿企业充分协商,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一式三份,供矿企业和选矿厂各一份,磷管办备存一份。
4、选矿厂所需原矿实行计划采购,根据合同和生产需求按月向区磷管办申报月度用矿计划,经区磷管办审核批准后发放票证,选矿厂按月向磷管办上报生产报表。
三、选矿厂原矿供应票证管理
1、选矿厂原矿运输实行准运管理。选矿厂调运原矿必须凭用《夷陵区低品位磷矿产品准运单》,一车一票,矿随票走、票随车走,严禁供矿企业转借、调换、转卖专用票证。
2、《夷陵区低品位磷矿产品准运单》由区磷管办统一印制,一式四联,__联为供矿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区磷管办备存联,第三联为选矿厂存根联,第四联为运费结算联。
3、区磷管办根据购销合同和每月审批的原矿量,按照定向供给、滚动发票的原则发放票证。
四、选矿厂原矿入厂、运输及堆场管理
1、原矿进入选矿厂必须由专班进行现场取样,P2O5含量低于24%的磷矿石方可准予启运。
2、原矿进厂时,由监管员监督过磅,分供矿点建立登记台帐,详细登记,逐月汇总上报,同时对所运矿石进行随机取样。
3、进入堆场的原矿必须在取样化验结果不超标的前提下方可投入生产。
4、监管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低品位矿石和尾矿运输的限载工作,每车矿石净重不得超过14吨。樟村坪镇国土所(中队)加强对运输过程的全程监管。
5、原矿进入选矿厂堆场,选矿厂对所收原矿按不同供矿企业、不同工区、不同井口分类堆存。
6、堆场实行封闭管理,运输原矿进入选矿厂的时间为每天8:00—20:00,堆场道杆一律上锁,钥匙由驻厂监管员保管,特殊情况确需开杆时,由监管员开锁后及时上锁,监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办理。
五、精矿出厂管理
1、驻厂监管员每天负责随机抽查原矿进仓皮带样、尾矿样和磷精矿样,以此计算磷精矿产出比。
2、磷精矿凭加盖有“磷精矿专用章”的《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出选矿厂,并由监管员做好详实的出厂登记记录,包括出厂时间、票号、车号及吨位;磷精矿出监督管理站时,由验票员核准精磷矿,确保准确无误。
3、运输磷精矿运出选矿厂时间为每天8:30—20:00。
六、选矿厂入选原矿取样管理
1、供矿企业启运前,由国土资源局、驻厂监管员、供矿企业、选矿厂代表在坑口进行现场取样,登记原矿企业及井口的详细地址,全面掌握矿石颜色、品位等状况,各方在登记表上签字后备存,由国土资源局将取样化验结果上报区磷管办,备份样品送区磷管办备存。对坑口矿石直接进入选矿厂生产的采取随机取样的方式进行取样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国土资源所(中队)在运输途中对运输原矿进行随机取样,及时向区磷管办反馈抽检结果。
3、原矿进厂过磅时,监管员随机随车进行抽样送检,及时反馈抽检结果。
4、原矿进入堆场,由监管员、选矿厂代表在堆场取样送检。样品由选矿厂代表、监管员、化验员三方签字予以确认。化验样品分四份,一份为选矿厂化验专用,一份为选矿厂备存,一份监管员备存,一份区磷管办备存。若出现品位争议,由磷管办组织将备存份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备存期为六个月)。
5、驻厂监管员加强对原矿皮带样、尾矿监管样、精矿发出样的日常监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区磷管办。
七、尾矿管理
1、选矿厂的尾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全堆放,严防因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和泥石流等灾害。
2、尾矿库的尾矿不得私自外流,若有特殊用途,应报区磷管办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选矿厂所产生的废水要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断提高循环利用水平。
八、选矿厂报表管理
1、选矿厂监管站点每月1日向磷矿监督管理站办公室汇总上报上月报表,选矿厂监管站点、选矿厂、选矿厂所对应的出口站三方面数据要严格核对,保证准确相符。
2、磷矿监督管理站每月5日前向区磷管办报送各选矿厂原矿入厂、磷精矿出厂及品位监管统计表。
九、违规处罚
1、供矿企业转让、转卖专用票证的,为“黑矿”进入选矿厂提供方便的,一经查实,实行停运处理。
2、选矿厂违规收购高品位磷矿、“黑矿”、未经专班取样购进原矿的、擅自打开原矿堆场道杆的、尾矿违规流出选矿厂的,一经查实,实行暂停原矿供应、磷精矿外运出境,并责令整改。
3、选矿厂用磷精矿票证运输原矿及磷精矿运输车辆夹带有原矿出境的,对该车矿石予以没收,并停止其磷精矿外运出境。
4、驻厂监管人员、原矿取样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原《宜化花果树选矿厂选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夷磷管办发[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