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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权益金制度具体怎么改?

发布日期:2017-10-14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王小朴   浏览次数: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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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继资源税改革在2016年5月全面推广之后,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也迎来了进一步改革。4月20日,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在此次建立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之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体系基本由“一税”(资源税)、“两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组成,另外,勘查开采单位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那么,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具体怎么改?《方案》从矿产资源出让、占有、开采和后续治理恢复等四个环节着手规定,基本全面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始终。

出让环节填补之前不足在矿业权出让环节,《方案》指出,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就是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

《方案》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此前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2∶8,调整为4∶6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初步估算地方财政由此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

占有环节防范“跑马圈地”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也就是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此部分改革时表示:“这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据了解,目前,有些矿山储量表中的矿量不足矿山开采2年~3年,却能长期维持一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企业在占有一块矿山的所有权之后,长期不开采,待价而沽。

《方案》明确,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初步估算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财政部负责人解释说,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

开采环节费改税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

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确,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其中,黄金矿石征收税率限定在1%~4%范围内,以金锭为征税对象。

资源税改革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目前运行平稳,企业税费负担普遍下降。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光改革前3个月就总体减负21.12亿元。

治理恢复更利于落实到位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方案》明确,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同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在《方案》的配套措施中,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遏制矿山治理恢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方案》明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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