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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废弃?探讨一下177.5万公顷矿区用地怎么用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幽   浏览次数: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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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菌我国目前已恢复治理矿山面积仅占4.8%,矿区土地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仍是前路漫漫,期待在法制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进一步推进。

《2014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成果》显示,我国矿山开发占地177.5万公顷。其中已在开发利用的矿山占地面积约为50.2%;废弃矿山开发占地45%;已恢复治理矿山面积仅占4.8%。矿区土地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虽已取得一定进展,在法制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还有很大的推进空间。

采矿活动对地面的扰动不可忽视

从我国矿区用地呈现出的特点可以看出,在矿产资源需求持续不减、类型复杂的背景下,矿区土地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

占地规模大,用地需求持续不减。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开展的矿山遥感监测数据表明,2010年全国矿区用地面积约为2.48万平方公里,大致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左右。《中国土地资源年鉴》提供的2010年、2011年采矿占用破坏土地面积为2.48万平方公里(3720万亩)和2.65万平方公里(3975万亩)。2014年,我国废弃矿山约占矿山开发面积45%,即为79.875万公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强劲,短期内矿区用地需求仍将持续。

相应地,矿区用地对地面的扰动是不可忽视的。举个具体的例子。在采煤过程中,要对土地进行挖损并对外排土场进行压占,必然产生无法复垦的矿坑。内蒙古自治区现已查明含煤面积为1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总面积的10%,全区101个旗县区中,有67个旗县区储存煤炭资源。未来恢复生态的任务不轻。用地事先难预测且具有唯一性。矿产资源开采前需要勘查其赋存位置和储量,但具体位置及最终的用地量事先往往无法完全确定;在资源赋存区位探明后,其用地又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移动性。这一情况与工业建设用地有很大区别。用地多处于偏远山区,较少占用耕地。采矿活动区大多远离城镇,如内蒙古地区大多在城镇外草原等地域,黑龙江省矿区有2/3在山坡林区等。特别是西部,所涉及的土地多为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域林区,占用耕地的数量相对少。例如西藏自治区的探、采矿权共有87个,设计矿区用地1006平方公里,所占土地绝大部分是未利用地以及少量的牧草地和林地,基本上不占耕地。据了解,全国矿区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只占矿区用地总面积的1.01%(约40.15万亩)。用地时间长短不等,用地类型较为复杂。矿产资源赋存不同,采矿时间有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等。资源开采完成后,企业往往不再需要使用土地。而我国矿种繁多,开采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土地利用程度和影响也不同。

矿区用地整治在法制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积极推进

《矿产资源法》明确提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在实践层面,我国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缓解了用地需求和耕地保护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开始设立了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土地整治资金自2003年后,每年可达1000多亿元。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新增耕地4163万亩。矿区环境整治,已经形成不断增加投入,中央和地方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学科专家关注的形势。

矿区的土地整治和生态复垦在实践中探索出各种新的技术模式。例如,采煤塌陷区探索出多种整治复垦模式,如浅层塌陷区复垦耕地技术模式、深层塌陷区水产养殖技术模式、塌陷整治区人工林种植技术模式、塌陷区多元高效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塌陷区兴建公园等娱乐功能技术模式等等。

完善法律体系,注重科技引导

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

对于如何加强矿区用地整治,进一步推动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各方参与、统一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议国家、省(区、市)与各矿业生产相关城市的政府,成立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领导协调小组,协调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矿区综合整治规划;推行统一(综合)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计划、统筹资金、统一监管、分步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尽快修订、完善、强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在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共识,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科学认识迅速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范或规定。建议将《土地复垦规定》升格为《土地整治条例》;《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应升格为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并且将其更名为《矿区土地环境保护治理条例》;建议将土地损毁的定义扩宽,增加“污染”这一类型;应确保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用作农作物用地、养殖用水面“绿色而无公害”,并为之制定标准;在《土地复垦条例》中,应增加土地整治基本程序的规定。除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外,还应尽快出台矿区生态建设与土地整治后土地利用相关的土地政策,以应对最新的现实情况,方便地方和企业有章可循。例如:企业采用矿区废弃土地整治利用与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指标挂钩的特殊政策,采矿企业新增采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与基本农田指标及占补平衡的相关政策,采矿企业是否必须征用矿区破坏土地的有关特殊政策等等。在可信的调研成果基础上,制定鼓励矿区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问题,涉及公共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以及各个企业,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目前,制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熟,特别是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补偿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因此,应尽快建立矿区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相应地,应尽快建立以矿区地质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土地整治后土地合理利用为核心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复垦基金;建立矿区生态补偿责任制度。在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相关激励机制,比如中央对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奖励和专项补贴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利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整治后的土地利用产业化经营。加强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加强有毒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地球化学过程、行为机理及环境、生态环境修复方法与手段等基础理论和科技创新研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新建土地整理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技术标准体系;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现有的不同类型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的研究,试验、示范基地的经验成熟后将逐步扩大推广;建议国家在全国不同矿种、矿床类型的矿区,及不同地区、地型类的东、中、西地区,分别建立若干个(10个~20个)“矿区生态建设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示范中心或示范基地”;还应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整治后土地利用的科技人员培训。推出“绿色矿区”、“可持续之路矿区”典型。现在全国已遴选出4批660多家矿山企业作为__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树立了一批典型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再增加试点。建议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在各省(区、市)每两年分别推选出2个~3个“绿色矿区”、“可持续之路矿区”典型,进行全国性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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