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中涉及的采选(冶)技术指标主要包括采矿损失率或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等。主要指标的含义或换算关系综合如下:
采矿回采率=1-采矿损失率
矿石贫化率ρ:在开采过程中,因混入废石和在个别情况下高品位粉矿的流失而造成矿石品位降低的百分率。
废石混入率:在开采过程中,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与采出矿石量的比率。
选矿回收率ε:在选矿过程中,选出的精矿中金属量或有用矿物与原矿中金属量或有用矿物的比率。
产率γ:在选矿过程中,选出的精矿产品量与原矿量的比率。
选矿比(选比):在选矿过程中,原矿量与选出的精矿产品量的比率,即产率的倒数。
冶炼回收率:在冶炼过程中,冶炼产出的金属产品中金属量与其原料--精矿中金属量的比率。
矿业权评估采选(冶)技术指标的选取,原则上依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按照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确定。对拟建、在建矿山,原则上可依据反映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数据确定;对生产矿山,应依据设计规范等,以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对矿山实际生产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后合理确定。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矿井开采的(正常块段、非压覆区)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厚煤层(大于3.5米)不应小于75%;
中厚煤层(1.3米—3.5米)不应小于80%;
薄煤层(小于1.3米)不应小于85%。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80%。
对煤炭矿井开采的“三下”压矿和临时矿柱,应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炭工业设计矿井设计规范,2005)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等设计的采矿回采率计算采矿损失。对采用条带法开采的,推荐采矿回采率30%~50%。
根据设计规范,金属矿露天开采的采矿损失率一般为5%左右,矿石贫化率一般为5%~10%。金属矿地下开采主要采矿方法的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参见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