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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浙江开启采矿权抵押备案“跨省通办”新模式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237

2022年1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首次开启采矿权抵押备案“跨省通办”服务模式。

6日下午,浙江莹鑫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大柳沙萤石矿作为抵押物,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报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材料,向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融资,成为体验这一服务模式的首家矿山企业

7日上午,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在运行系统中确认相关材料信息无误后受理,于9时40分办结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提醒申请人可在厅门户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没有想到办事那么快,递交材料后第二天就办妥了。”企业负责人十分满意地说。

“过去,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需要准备14种、几十页材料。现在,材料从14种减少到7种,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从‘最多跑一次’变为‘一次不用跑’,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吕晓澜表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2022年1月4日,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指南》,按照自然资源部实现矿业权审批登记全国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跨省通办”要求,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统一办理标准。事项办结后,不再向采矿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具备案回执,相关备案信息直接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供相关需要的单位查询。

同时,为规范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应具备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已按规定缴清、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查封、扣押、监管等5项条件。

作者:李风、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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