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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贵州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006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促进土地节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用途管控


(一)明确规划条件。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详细规划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容积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风貌等管控要求,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二)严格规划变更。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修改后,依法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加强规划管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核发的许可证应现场公示。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工程完工后,应当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开展规划核实。无规划许可、违反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管控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审计内容。


二、加强土地供应前期管理


(四)加强土地收储。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发育状况等,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等上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发挥土地储备的导向性,强化产业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储备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等城镇连片开发土地,探索建立全生命周期、全用途、全覆盖的土地收储管理体制。在土地收储阶段,结合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强化项目策划,开展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压覆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和土壤污染调查等区域综合评估,确保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五)落实出让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前,应完成地块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矿权、房屋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防止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拟出让的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六)规范出让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教育、文化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外,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把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违反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


三、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七)防范建设用地污染。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或函询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清建设用地污染情况。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八)规范编制出让方案。各地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前,应查清土地权属来源、确定勘界范围、查清建设用地污染情况、出具规划条件、并书面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值评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具备相关批准文件;属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具备国有建设用地来源的权属证明。用地来源不明确、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供应,严禁同一宗地重复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土地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内容。


(九)规范出让地价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备案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估价报告电子备案程序。各地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通过有底价方式出让的,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各地基准地价每3年应当进行更新,并及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记录可查、决策结果可永久追溯的要求,采取集体决策会审方式确定和批准出让方案,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起始价确定过程及结果记录等存档备查。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土地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或相关领导的批示等方式明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


四、加强交易过程监管


(十一)规范出让公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等公共媒体公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等内容,工业用地出让公告信息应增加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产出强度等相关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公告不得为招商引资项目量身定做,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应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引起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应依法审批后重新发布出让公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十二)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应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参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取得土地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应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和投资管理。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建设用地标准管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面积进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要根据项目投入、产出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面积,核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十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等公共媒体公布。成交公示结束后,出让人应把成交信息录入土地市场监测和监管网,获取电子监管号,并下载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的相关指标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公告发布的信息、土地市场监测和监管网系统合同备案信息内容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产出强度等指标的履约标准和违约责任。


五、强化土地出让的监督检查


(十四)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各地要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或虚减土地出让成本,缩减或虚增土地出让收益。要严格按照现有土地计提政策,足额计提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人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属国家、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特殊工业项目,经当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土地出让金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价款的50%。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十五)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及时处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违规违约的预警信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为重点,通过用地信息公示、预警提醒、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在国家、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记录、更新,确保项目建设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自然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六)开展存量土地处置。根据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情况,逐宗分析批而未供的原因,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制定针定性的措施,加快土地供应;不具备供地条件,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收或征收后无用地行为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已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可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存部分在下一年度办理退回手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及时开展疑似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已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十七)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档案管理。加快“贵州省建设用地一码管地系统”平台建设,与全国土地市场监测和监管系统、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等做好衔接,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市场交易、供后监管等进行全流程监管。市、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土地出让过程和供后管理,对土地出让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规范建设用地出让档案管理。


(十八)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切实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等事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地出让中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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