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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 市县成最大受益者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334

2022年春节前夕,广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领域迎来重大利好消息,广西自然资源厅会同广西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1月起,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市县成为此次调整的最大受益者。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是——减少自治区本级分成,增加市县一级分成,分成比例进一步向资源所在地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倾斜。对市县来说,出让收益明显增加,能有效弥补矿产资源前期开发经费所需,进一步调动市县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同时还能较好地稳定地方财力格局,兼顾自治区与市县的利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调整研讨会

《通知》提出,调整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具体为: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的,自治区本级分成比例调减14个百分点,从原来的30%调减至16%,设区市分成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从原来的6%调增至10%、民族自治县分成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从原来的24%调增至34%;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自治区本级分成比例调减10个百分点,从原来的36%调减至26%,设区市分成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从原来的6%调增至10%、其他县(市)分成比例提高6个百分点,从原来的18%调增至24%;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自治区本级分成比例调减10个百分点,从原来的36%调减至26%,设区市分成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从原来的24%调增至34%。中央分成比例在该项调整中占比不变,仍为40%。

矿产企业代表考察项目选址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纳入“净采矿权”(以下简称“净矿”)改革的砂石土类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也实行特殊倾斜政策。具体为: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的,按照中央、自治区、设区市、县40%、15%、5%、40%的比例分成;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按照中央、自治区、设区市、县40%、15%、10%、35%的比例分成;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按照中央、自治区、设区市40%、15%、45%的比例分成。

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负责人表示,对“净矿”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实行特殊倾斜政策,主要的考虑是,从区内目前已经推行的“净矿”出让收益试点情况来看,“净矿”出让溢价率普遍高于非“净矿”出让。目前,广西已成交的6宗“净矿”出让收益成交总价为23亿元,占近三年全区539宗采矿权成交价格的30%,平均溢价率达到237%,出让收益大幅增加。因此,对纳入“净矿”改革的砂石土类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实行特殊倾斜政策,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出让价格、增加国家资源所有权收益,增加各级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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