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查许可证:此证根据国家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建议,由国家矿业管理局(DNM)颁发。凭此证可在勘探或开采许可证地区以外的任何矿化地区进行普查找矿,此证期限为3个月,如许可证持有人遵守几内亚矿业法及其相关条例,可延期一次,期限三个月。
2、勘探许可证:持此证者拥有勘探许可证中指定的所有物质的勘探专有权。申请材料:申请此证需向地矿部提供三份申请材料原件,在国家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登记并备案申请日期。申请中需明确申请目的、工程计划、投资预算和拟申请区块。
申请材料附件:申请者还需提供证明公司合法存在的公司章程或法律证明、许可证申请者与申请公司关系证明、公司及其合伙人技术水平和财产证明。没有上述信息的申请不予受理。在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国家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有权要求申请者对材料进行详细说明或补充。补交材料需在不予受理声明公布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如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还需根据现行相关条例缴纳咨询费用和其他费用。
申请延期:工业许可证可延期两次,每次2年,半工业机械化许可证(16平方公里)只可延期一次,每次2年。延期申请需在许可证到期3个月前提出,其中需注明所勘探区块和即将归还政府的那一半区块。延期申请中还需提供已完成工程的详细技术财务报告、工程进程计划和预算、特许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和拟归还政府区块的完整信息。
3、开采许可证:持此证者拥有开采和自由处理许可证中指定的所有矿产排他自由处置权。需在勘探许可证到期4个月前向地矿部递交该许可证申请。如没有勘探许可证,则按矿业法第36条第3款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材料:已竣工勘探工程情况报告;在技术和经济层面的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矿床地质情况、矿床地图、已探明可开采矿床、品位分布情况、开采进展计划、矿床收益研究报告、安保措施、开采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对环境影响研究报告及恢复受影响环境方案;已缴纳相关费用收据;勘探投资审计报告。申请者还需交纳咨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申请延期:根据矿业法39条规定,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多次申请延期,每次期限为5年,开采许可证延期申请需在其到期6个月前提交,采矿特许权证延期申请需在其到期1年前提交。延期申请需包含过去两个月所做工作报告、已售产品统计数据、财务报告、可开采区块情况和需延期的技术因素。
国家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将在许可证到期前向申请者确认收到申请。申请者提交咨询费和其他费用收据后,将得到延期许可。如拒绝申请者延期,国家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也将以书信方式告知。
4、采矿特许权证:此证只授予可行性研究限定区域内的大型矿床的开发,由地矿部长推荐,以部令形式颁发。此特许权证优先颁发给遵守矿业法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如申请者没有勘探许可,特许权证将根据申请者的技术水平和投资能力、未来开发效益及其履行承诺能力等视情况颁发。期限为25年,权证持有者如履行其义务可多次延期,每次10年。
5、手工采矿权证:只允许几内亚人在获准的地区进行手工开采活动。
另外,在颁发许可证或延期许可时,许可证持有者需一次性缴纳基本费用、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