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矿床地质勘探程度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构成:
一、对矿床地质构造,矿体分布规律和对矿山建设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矿体的形态、产状、分布范围及内部结构的研究和控制程度;
二、对矿产的物质成分、工业加工技术性能及各种可供综合开发利用的共生矿产和伴生有用组分的查明情况;
三、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上述诸因素综合表现为已探明的矿产储量总量,及其中不同精度(或可靠程度)储量的比例和分布情况(包括勘探深度)。它们从总体上反映了矿床勘探工作的地质和经济效果。
总的来说,合理的勘探程度,决定于国家对此类矿产的急需程度,矿山建设和生产的要求,矿床(区)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及矿区自然经济地理条件等。在保证各项地质勘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既要满足矿山设计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需要,又不能把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做的探矿和研究工作提早到地质勘探时期进行,通常必须实行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的三结合,共同研究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