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变稀土资源保护的立法理念
从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历次修订来看,其立法 目标__条内容始终没有变化,即“为了发展矿业,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在矿产 资源法立法目标的指引下,稀土资源立法目的可以 归纳为利用理念和保护理念并重,利用优先。这可 以从我国稀土资源相关专门立法的立法目标得到结论。从利用理念和保护理念的对立统一关 系来看,应该更强调保护理念,利用是保护理念下的 保护性利用,这一辩证关系需要可持续发展、有责任 的人类中心主义及生态安全等理论的诠释。
2 优化稀土资源保护的立法结构
充实立法结构是优化我国稀土资源保护立法结 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在《稀有金属管理条 例》及实施细则缺位的前提下,需尽快制定针对一般 监督管理的稀土资源保护基本法,既能为稀有金属 管理统一立法提供经验,又能确保稀土资源保护真 正实现“有法可依”。专门的稀土资源保护基本法应 当由国家层面的立法机构制定,并且必须以可持续 发展为立法理念,其具体内容涉及稀土资源的勘察、 规划、开采、利用、保护及其生态维护的全过程。需 要强调的是,稀土资源保护基本法应该极具抽象性 和原则性,且应确立保护优先于开发利用的原则,旨 在促进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稀土资源保护基本 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 的基本原则、稀土资源的类型、稀土资源管理机构以 及开采、开发、出口的核准制度和稀土行业的科学研 究鼓励制度等。另一方面,以稀土资源保护基本法 为中心,充实关于稀土资源综合性法律和专项管理 法律法规,包括补充稀土矿业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规定、重视稀土探矿环节的法规制定工作等。
3 平衡稀土资源保护的立法规范配置
3公、私法规范的平衡 稀土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涉及宪法、民商法、经 济法和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一整套多层次的稀土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所以稀土 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由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共同构 成的。 直接管制的强制性命令是公法的突出特点,这 使得公法规制稀土资源保护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优 势,但其容易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 系,难以发挥被管理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民 法中的物权理论是自然资源立法的理论基础,作为 自然资源之一的稀土资源,其保护既需要公法的规 制,也需要私法的保障。因此,在稀土资源保护的立 法过程中,应当融合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平衡公、 私法规范的配置。现阶段,有必要适当强化民法的 调整手段,应增加民事上关于稀土资源利用制度、权 属制度、流转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供给,彰显其民 事权利属性,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但是, 稀土元素因其电子结构和化学性质相近而共生,每 个稀土元素又具有特殊性,同一结构的稀土物质可 具有多种物理和化学特性,因而稀土资源开采许可 证的颁发、使用、处分必须遵守稀土资源的公共利益 性及其稀缺性,非常有必要运用带有控制性、诱导性 和指导性特点的法律规范稀土资源的开采、利用。
4 科学合理设置稀土资源的权义责
明晰稀土资源的权利边界 权利边界即权利的边缘、界限,是权利之间相互 区别的界限。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任 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当权利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 冲突时,应在它们的边界中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这 也是划定权利边界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正如博登 海默所言“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 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 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这一术语是 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 个人权利时决不可逾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 就会蒙受严重损害。” [ 5]因此研究权利边界理论,并 划定权利边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近代以来, 许多法学家在其著作中都费尽心思地探讨过权利的 边界问题,如哈特的“法律家长主义”、孟德斯鸠的 “法律自由论”等,都在试图划出权利的边界,不断充 实了权利边界理论,也为我们正确认识并划定权利 边界提供了理论支持。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及利益冲 突的预防,现代社会以权利方式配置资源,以调整人 们对有限资源的无限需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以“共同福利”或“共同利 益”面目出现的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是权利行使的 总边界,换言之,权利边界的延伸是以不侵犯其他权 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 度。权利主体各有其追求自身效用__的相关权 利,这就要求明确界定各权利的边界,从而合理分享 __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