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轨设备出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堑沟底部结构布置时, 集矿堑沟、 出矿巷道宜平行布置, 集矿堑沟的斜面倾角不应小于45°;装矿进路与出矿巷道的连接方式宜采用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 45°;装矿进路间距宜为10m~15m;装矿进路的长度不应小于设备长度与矿堆占用长度之和;
2 当采用平底结构布置时,采场内三角矿堆的回收,应采用遥控铲运机;
3 柴油铲运机单程运距不宜大于200m,电动铲运机不宜大于150m;
4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出矿时, 应在溜井口设置安全车挡, 车挡高度应为设备轮胎高度的2/5~1/2。
二、电耙出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耙宜用于采场生产能力中等、矿石块度500mm以下的采场出矿;
2 电耙出矿水平耙运距离不宜大于40m,下坡耙运距离不宜大于60m;
3 倾斜、伪倾斜电耙绞车硐室应水平布置, 绞车操作端宜布置与阶段运输平巷相通的人行通风天井;
4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溜井边与绞车靠近溜井最突出部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电耙道与矿石溜井连接处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电耙硐室底板与溜井入矿口高差不应小于0.5m;
5 采用电耙道出矿时, 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 回风道; 电耙的耙运方向, 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 并应布置在电耙绞车硐室的侧翼或后方。
三、振动放矿机出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放矿机宜用于采用漏斗和堑沟底部结构的采场及溜井出矿;
2 振动放矿机埋设参数和振动台面的几何参数, 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石自然安息角、矿石粘结性、最大块度、溜井放矿量和矿石运输设备等因素计算确定;
3 振动放矿机台面倾角宜为10°~20°, 矿石流动性好时宜取小值, 矿石流动性不好时宜取大值;
4 振动放矿机下料口与矿车顶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