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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事转企”,我们有五大建议要提!

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subiao   浏览次数: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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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在“中国工程科技论坛——矿产资源形势与发展矿业对策”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副局长姜树叶提出了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五大政策建议。

作者 | 姜树叶,王泽九,陈毓川

报告题目: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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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尊重和落实勘查成果的创新性和知识产权权益

   理由:
        1.地质工作的对象、目标、成果都具有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特殊性。地质工作者每次面对的工作对象、目标、成果都是新的,不可复制。
        2.不可复制性,决定了不是有钱就一定能找到矿。找矿人的知识、技能和主观积极性等对找矿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找矿成果的创新性和知识产权权益始终未予重视和肯定。找矿过程中当作一般的工业生产过程,找矿成果当做  
        3.一般的工业产品。无论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地质工作者始终处于打工者的被动地位。

   建议:

在推进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思想认识上、政策制定上、法制建设上,彻底扭转这一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最终在法律法规上明确找矿成果的权益分配,找矿科技知识投入应占找矿成果权益的10%~30%,从而扭转地质打工者的地位。

 

坚持建立地质勘查风险基金

   理由:

  1. “找矿”之所以成为找矿,是因为成功率极低、风险极大。成功率仅为1%左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个人都不会盲目的把钱投向成功率极低的领域。

  2.  前几年实行的国外找矿风险基金办法,对鼓励地勘单位找矿的积极性是正向的。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予以克服。不能因噎废食。

  3.  我国是资源消耗大国,即使进入后工业时代,对资源需求的绝对量仍然是巨大的,需要提前10~20年做好资源的储备,也就意味着提前10~20年就要进行找矿的投入。国家应採取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找矿。

    建议:

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转换为“矿产勘查风险基金”,实行国内外风险找矿无差别化管理。用风险基金找到矿,成果归找矿单位所有,矿权转让或开采后,找矿单位将国家投入返还,或部分返回,循环发展;找不到矿,风险由国家承担。真正做到不与找矿单位争利。以此形式正向激励与容忍找矿风险的良好氛围。

 

改变目前探矿权的管理办法

   理由:
       1.按经济学观点,找矿也是生产力,它的基本要素构成除一般无意义上的人、财、物外,还要有其特有的要素——矿权。它虽然是无形的,但在找矿生产力要素构成是不可或缺的。
       2.目前实行的招、拍、挂矿权管理办法,因大多国有地勘单位无经济实力,往往是想找矿的主力军得不到矿权,有矿权的不一定去找矿,造成二者的分离,使找矿生产力得不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建议:

  1. 为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为使探矿权与找矿主力军有机会结合,最大限度解放找矿生产力。矿权管理恢复初始空白区和退出区申请再想办法,并明确对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地勘单位优先配置探矿权原则。 

  2. 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原则上可借鉴当年油气地勘单位企业化过程中中央所给出的政策:给探矿权,给地勘费找矿,给找矿成果。

 简称“三给”:给探矿权、给找矿资金、给找矿成果。

最终达到既充分调动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又顺利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双赢局面。

 

探矿权价款问题

    理由:

这是个既有制度制定本身的不合理,也有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的问题。

   制度制定本身的不合理。

  1. 1998年国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交纳经评估后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目的是维护国家权益。
    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2. 许多地方不区分谁出资勘查、不区分勘查程度,一律按照探明资源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价款。谁找到的矿越多交的价款就越多,极大地戳伤了找矿者的积极性,或者采取有矿不报或大矿小报的方法,实属无奈。

   建议:

  1. 取消收取探矿权价款的做法,其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应当在矿产开采阶段以税费的形式收取。

  2. 如果一定要收取的话,其价款应由探矿者所有。因为只有通过探矿者的知识和技能的投入,才能使资源增殖为资产。

 

需要进一步落实的扶持政策

   理由:

1999年以来,国家为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先后制定了37号、2号、76号、6号及“科工改字[1999]225号”(《核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17号”(有色地勘队伍管理改革)等文件,这些文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地勘单位改革的政策。如:矿业权配置、土地变性、财政扶持、税收减免、住房补贴、离退休人员医疗养老保险等。

 2016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小组审议通过《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已明确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建议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

 问题是执行的不到位,各地情况参差不齐。

   建议:

在新一轮推进企业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土部应提请国务院成立全国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法室设在国土部。

 其主要职责:

1. 统一制定地勘单位事企分离改革方案,使其成为权威性顶层设计,在全国施行。改变目前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
       2. 统一梳理以往颁行的改革文件,能入法的纳入矿法,需要以政策形式保留的要修改完善,“多文合一”。
       3. 加强政策的权威性。对以往制定的扶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督导有关实权部门无差别化的贯彻执行。使所有企业化的国有地勘单位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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