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指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立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同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
《措施》强调,鼓励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