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矿道网 >> 矿业新闻 >> 综合新闻 >> 探矿权价款备案(确认)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价款备案(确认)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21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次数:875
网名:乌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50 **************
邮箱:290*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北京市 ************


咨询:部下发[国土资发(2006)166号]之前的一宗出让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国土部备案(确认)时,部提出了参数的选择可适当调整的建议,后按照此建议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出来之后距离166号文下发已半年时间,按照166号文规定的权限,上述探矿权价款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确认),请问该探矿权价款的备案在当时是否还应补充上报部,还是由省级部门自行备案(确认)即可?

回复:您好!“按照《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文件下发后按此规定执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免责声明】本站“矿道网”矿业新闻板块所有投稿文章,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投稿人所有。本站并非以盈利为核心的矿业矿业新闻传播平台,平台并不能很好的甄别投稿文章的原创性和审核作者。文章仅供读者作为矿业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所以希望投稿人自觉遵守本条例,如果一旦发生文章侵权,原作者找到我们,我们有权利不经告知并删除投稿的文章。本网站默认已许可各大主流平台、媒体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网站全文,但是需要文件授权。本网站不以此盈利,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所有投稿人向本网站提交文章发表之行为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因投稿素材内容或要求转发内容引发的任何社会及法律纠纷和矿道网无关。特此声明!,我们若有不当信息或者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联系电话:029-85212477
 
 
[ 矿业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矿业新闻
点击排行
热门标签
大家都在看!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