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我国小矿现状
在我国, 小矿是矿业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根据最新的统计,
3.2 小矿立法的缺陷
(1) 小矿立法理念的滞后。
我国的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程度, 决定了小矿存在的合理性。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小矿规制融入到矿业立法当中, 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长期以来, 我国小矿的地位, 在各主要的矿业法律法规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认可。从改革开放至今, 政府一直在扶持大矿发展, 而对各类小矿尤其是小煤矿实施的整顿与关闭, 可以明显感受到国家对于大小矿态度的差异。
(2) 缺乏统一的小矿立法。
从概念上看, 小矿法律应指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小矿生产的法律文件, 对小矿的管理和监督能够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但是目前, 我们并没有一部完善的小矿法律, 有关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一些部门规章当中。尽管国家明确规定:“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但是, 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法规的关注点, 依然是在小矿的不利影响和责任承担上, 涵盖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小矿的全面发展。同时, 过多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 也导致了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