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是许多地区的经济支柱。这就要求小矿的立法工作, 不但要兼顾大局, 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小矿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1 小矿立法模式
根据各国立法经验, 有效的立法模式是小矿规制过程的重要环节。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各国有关小矿的立法模式, 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小矿的专项立法模式, 如菲律宾、加纳等国;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分散立法模式, 即有关小矿的法律法规, 散见于不同的矿业法律文件当中。两种立法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都改变了以往抵制小矿发展的做法, 更加注重对于小矿自身发展的扶持。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 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4.2 小矿法律中涉及的各主体利益
制订小矿法律时, 还必须要妥善的处理小矿和周边的各种关系, 以及各个主体的利益。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小矿改革顺利地进行。
(1) 要处理好小矿和大型矿山企业的关系。
他们之间虽然关系 “复杂”, 但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在我国, 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决定了一些矿床由于埋藏位置等原因, 由大矿开发并不现实;而且许多大矿开采后的尾矿, 由小矿重新选炼也能够避免浪费。这些足以说明, 小矿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妥善的处理大小矿关系。
(2) 矿工的安全保障和岗前培训也是小矿立法的重要内容。
小矿的安全运营是目前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十五”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257起、死亡6026人, 其中乡镇煤矿为182起、3649人, 分别占70.8%和60.6%。去年小煤矿产量占全国的37.9%, 事故死亡人数占72.3%, 百万吨死亡率高达3.885, 是国有重点煤矿的6.19倍、国有地方煤矿的2.04倍。
(3) 要体现保护弱势群体。
小矿中还有很多特殊的弱势群体, 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其中包括妇女、儿童、小矿周边居民等。在很多国家, 妇女儿童是小矿开采的重要劳动力, 而在我国, 风俗禁忌等原因, 妇女很少直接的介入小矿的生产, 童工现象并不突出。但是, 小矿对其影响直接体现在其他的方面:开采污染引发的健康问题;矿区教育落后引起的儿童失学辍学;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的高犯罪率。当然, 这部分的调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小矿法律应当在环境保护、矿区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4) 要考虑各级政府的利益分配。
各地方政府比较关注的是小矿带来的经济利益, 规范的法律管理手段可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为了避免法律手段同地方行政权的冲突, 法律制定过程中, 也应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
4.3 小矿法律实施保障
法律如果不能够被严格遵守和执行, 那必然是一纸空文, 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保障法律得以贯彻执行。法律能否有效地被执行, 是衡量小矿法律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
(1) 要有执行机构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家, 地方利益的不同, 导致了各地对于小矿的态度也有所差异。小矿的健康发展, 要求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的协调一致。由于更多地区亟待解决的是当地人吃饭的问题, 因此要对小矿进行统一规制是不现实的, 但任其发展会造成不良后果。要想在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 又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就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执法作用。地方政府熟知当地情况, 在推动和实施小矿法律时, 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鉴于此, 在很多国家, 尽管矿产开采管理收归国家所有, 但是涉及小矿的各种具体的事务, 还是要交给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因此,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必须要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2) 要有法律责任的保障。
在我国, 小矿的规制和良性发展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支持, 这就要求所构建法律体系中, 必须有配套的责任制度。首先, 要规制小矿生产者的责任。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小矿法, 有关小矿的责任规制主要依据其他矿业法律法规, 但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在认定上都过于原则。面对这一情况, 小矿法律必须明确规定, 譬如, 在生产过程中, 生产者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工艺和设备, 保证生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当然, 相关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应当具体明确, 否则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其次, 要规制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为小矿发展过程中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要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确立切实可行的小矿发展目标, 设立明确的行政执法体系, 配套统一的执法权,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体系, 让公民享有真正知情权, 监督政府工作, 并且在发生归责于政府问题时, 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使政府监管的效用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