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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必知的“三违”行为清单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hb   浏览次数: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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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1.除集团公司界定的16种违章指挥行为以外,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指挥行为。

2.未参加班前会或互联保未签名上岗作业。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穿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着配备的反光标识工作服;岗位巡查人员、操作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专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器具(较严重三违除外)。

5.违反交窑制度、扰乱交窑秩序。

6.较严重三违界定的特殊岗位以外人员睡岗或脱岗。

7.岗位工种、关键工序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8.特殊工种、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9.作业地点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0.擅自拆卸在用仪器仪表、设备零配件;冲淋非防水型的电器设备、设施。

11.产尘作业时,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

12.调度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关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度电话录音功能。

13.打开风门通过人员、物料后,不关闭就离开;打开或掩开风门、风窗乘凉。

14.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警戒;擅自撤除警戒;擅闯各类警戒(较严重三违除外)。

15.乘坐罐笼、吊桶、人车及各类乘人装置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违反规定,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锋利工具;把钩工对乘人携带违规物品不制止;运送爆炸物品时违规乘人。

16.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机房、主空压机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发电站、运输充电房、计算机机房等要害场所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喷漆作业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进行烧焊、动用明火(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规定禁烟的要害场所内吸烟(较严重三违除外)。

17.各类设备、设施、安全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未按规定检查和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巡视和填写检查、检修、试验记录。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

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闭房间;压力气瓶高空打运未使用吊篮或混吊,搬运时混装、撞击、扔抛或阀门直接对人。

20.带压操作、破矸、风镐作业、使用剁斧、扁铲或剪切工具、机械加工、使用膨胀剂或化学药剂、减灰及配制氯化锌溶液、配置腐蚀性液体时,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

21.操作旋转的工器具、机械设备时,长发未挽在帽内,衣扣未扣紧,领口、袖口未扎紧,佩戴毛巾、围巾、手套。

22.登高(1.5m≤高度<2m)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从作业平台上、设备上直接往下跳;作业平台上作业时,其下方有人逗留;站在两端未掩车的车辆上作业;站在风锤、锚杆机、单体、钻机、综掘机炮头、矿(叉)车车沿、耙斗上作业。

23.消防器材因固定或位置不当影响正常使用;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

二、一通三防部分

24.放空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造成风流短路。

25.风筒脱节、损坏(距迎头50m范围放炮除外)。

2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措施规定。

27.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风门前后5m范围内堆放物料。

28.巷道高冒处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超限。

29.不按规定对密闭墙进行检查、记录。

3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违反规定回收充填物。

31.违反火工品领、用、销制度。

32.未随身携带放炮器把手(钥匙)。

33.非放炮员运送电雷管;炸药箱存放炸药未上锁;混放雷管、炸药。

34.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抽管、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电爆网路、装药、连线、验炮。

35.抽取电雷管、装配起爆药卷等操作无防静电设施或不按规定进行静电释放操作;电雷管脚线未按规定扭结成短路;电雷管和母线连线前脚线未扭结成短路或未悬空。

36.放炮前未将瓦斯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或无测气员监督挪移瓦斯传感器;放炮后风筒、瓦斯传感器未恢复至迎头,施工人员进入迎头作业。

37.不装药的炮眼或钻孔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封堵。

38.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间距小于300mm。

39.装药地点10m范围内从事与装药无关作业;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放炮。

40.放炮期间不使用放炮喷雾设施;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未按规定使用放炮彩带。

41.出现拒爆、残炮未按规定汇报;未向下一班交待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

42.防突预测钻孔未按设计要求布置施工;防突预测钻孔施工人员未经专门培训。

43.采掘工作面施工防突预测钻孔前,人身安全防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44.抽采管路、下向钻孔未按规定巡查、放水。

45.抽采钻孔不按措施规定及时合茬抽采。

46.人为或管理原因导致监控断线,传感器误显示;未定期校正、维护各类传感器。

47.履带钻机行走时电缆、油管无专人监护。

48.正在施工的钻机压车柱、防跑偏、防倾倒装置不符合规定;施工时钻机立柱限位(固定)设施未紧固。

49.打钻使用压风排渣时,孔口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除尘装置(使用防喷装置的除外)。

50.钻机正在钻进时,跨越、低头钻过钻具或从后方通过。

51.钻孔注浆封孔,未按要求使用搅拌桶和压力表。

52.敲砸钻杆不使用铜锤。

53.钻头停在煤段,压风未关闭且无人看护。

54.钻机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操作人员离开钻机,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55.使用钻机反转或使用夹持器卡瓦强卸钻头;钻机油位达不到要求或油脂变质进行开机操作。

56.倾角25°以上或有喷孔威胁(瓦斯压力大于2MPa)的钻孔,封孔管未采取措施固定。

57.使用的注浆泵安全阀失去作用或无卸压三通;注浆泵和风水联动压力表未按规定安装或压力表损坏未更换继续使用。

58.探放水钻孔固管注浆压力、耐压试验不符合措施规定。

59.擅自开、关放水钻孔闸阀。

60.擅自挪移或破坏测量导线点及标识(较严重三违除外)。

61.探测煤厚未按要求进行操作或记录。

三、机电运输部分

62.擅自启动机电运输设备。

63.无措施变更设备的用途、使用范围。

64.清理机械设备时,未切断或闭锁设备电源并挂牌(较严重三违除外)。

65.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较严重三违除外);异常未解除前无措施强制运行。

66.无故触发运行中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和急停开关;未按要求调整设备参数、执行机构;解除或拆除在用设备安全保护。

67.起吊、悬吊专用锚杆未加装垫板、螺帽未满扣;专用锚索未涨拉、生根处未使用锁具。

68.设备运行期间身体或工器具进入防护范围内;设备未停电,身体接触停止转动的部件;手扶、脚蹬处理张紧中的钢丝绳(验绳除外);滚筒上钢丝绳固定方式不符合规定。

69.地面车辆或辅助运输、提升、起重设备运行时,不关闭车门、栅栏门;司机手动开车时,离开按钮、方向盘等操作手把(操作信号装置除外)。

70.通讯手持机不锁定频道;擅自调整手持机频率造成信号窜台。

71.辅助运输使用的销、链、环、保险绳、连接装置、索具不符合规定要求。

72.提升、运输速度超过规定值。

73.内齿轮绞车司机在滚筒出绳侧操作、在绞车侧面操作闸把、闸把压向出绳侧操作;绞车反向运输不使用导向滑轮;运输距离超过30m不使用点铃信号指挥。

74.停电检修、漏电保护试验、传感器调校及试断电等造成斜巷悬车。

75.斜巷提升和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行前未按要求开启警示灯箱(红灯)、语音报警;司机离开操作台不施闸制动,打运结束后不切断电源并闭锁。

76.斜巷提升不带电松车,拉空钩头时不跟人。

77.提升时斜巷内安全防护装置开启不及时造成车辆撞击防护装置;钩头未与车辆连接打开斜巷上变坡点前的阻车装置。

78.斜巷提升保险绳没有生根在最后一辆车的碰头内连接销上;保险绳长度超出部分未捆扎或与连接销捆扎在一起;保险绳悬在车辆两侧且未绑扎。

79.斜巷提升车场内车辆未停稳进行摘挂钩、掩(锁)车;非专职信号把钩工摘挂钩,擅自发送开、停信号(紧急情况除外)。

80.斜巷提升时车辆悬停在斜巷中,司机离开操作台、擅自解除上下口警戒、人员站在轨道内悬钩锁车。

81.绞车安装后、停用30天及以上时,恢复使用前未经检查验收就使用;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擅自使用绞车。

82.无极绳绞车(卡轨车)的制动车、电机车、齿轨车前后同时连接车辆运输;无极绳绞车(卡轨车)机尾轮以外无措施卡接钢丝绳运输;车辆卡接在钢丝绳上且不连接制动车运输。

83.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输时,制动车安装的释压闭锁装置不使用;跟车工跟车位置不符合措施要求;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乘坐制动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采用开动绞车方式紧绳,手拉葫芦主链条与钢丝绳绑扎后未采取防松措施紧绳。

84.双司控电机车、齿轨车司机不在行驶方向的前端司控室内操作;电机车、齿轨车司机坐在司控室内摘挂销链。

85.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不完好仍继续使用;蓄电池箱在车架上固定装置失效;电机车蓄电池充电时不开电瓶盖、充电结束后不盖电瓶盖。

86.两辆电机车或者两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车辆、行人时,没有减速慢行;电机车运行或人力推车不扳道岔而强行通过。

87.电机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规定;车顶放置运输专用工具、材料未采取防滑落措施;列车尾部没有开启红灯。

88.押车工未发信号,电机车司机开车;电机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未用哨声或打铃发送行车信号。

89.电机车在车场外无措施或未连接抵车;抵车时押车工未走在车辆前端。

90.车辆运行时或未停稳掩车(立井口除外);采用别、撬方式阻车;停放车辆没有掩车;在坡度≥7‰的巷道或能自溜的轨道上停放车辆且不按规定阻(锁)车;占道施工未设置警戒或阻车装置;车辆停放超过警冲标设定位置。

91.车辆运行时无措施人工装卸。

92.推车人员站在车辆两侧推车;推车间距小于规定要求;巷道坡度≥7‰时人力推车或放飞车;人力推车一次超过1辆;推车人员不按要求在规定地段发出喊号预警。

93.擅自处理掉道车辆(较严重三违除外);人员站在车辆上或车辆倾倒、窜动方向进行复轨。

94.未按规定进行装封车;装封车不符合规定、车辆不完好、连接不良、偏载严重的车辆进行提升、运输。

95.跨越运行中的推车机;未解除连接的车辆进入立井井口推车机推车范围。

96.乘人时罐门未关闭或罐帘未放下发出提升信号;擅自打开罐门(帘);吊桶、罐笼提升时人体或携带物件露出罐笼、吊桶外;吊桶未落稳时人员上下吊桶。

97.向井筒内丢弃杂物;罐笼交接班升降人员时、凿井施工提升时无监护司机。

98.罐笼提升期间,前阻车器井口方向停放车辆;罐笼内车辆未完全放出时在出车侧连接车辆;车辆进入罐笼不掩(锁)车或车体伸出罐笼。

99.立井信号工错发提升信号;立井提升系统检修或井口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停车闭锁。

100.提升时吊桶外壁悬挂物件;装载物料超过吊桶沿口。

101.凿井施工出矸期间,抓岩机未用钢丝绳悬吊;抓岩机抓斗运行时人员在其下方行走或作业;抓斗不用时未收拢或未用保险绳锁住。

102.稳车运行期间防护栏未关闭;凿井施工翻矸期间井盖门未关闭。

103.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机头、机尾或卸料点被煤(矸)埋压仍继续运行;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执行点动启动开车。

104.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在上方或两侧0.5m范围内无防护措施作业(调整皮带跑偏除外)、在无防护的下方通过或作业、从皮带上装(卸)物料;用不能转动的物件阻抗皮带。

105.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10m范围内断开皮带;带式输送机检修时,影响检修的关联设备未切断或闭锁电源并挂牌。

106.使用带式输送机底皮带运输物料时,物料高度、宽度、重量或运输倾角、封闭管理不符合措施规定。

107.架空乘人装置乘坐人员途中将脚或所带物品触及地面;用手触摸临近物体;双手离开吊杆;不按乘人间距要求乘坐;在非指定区域上下人(检修或故障除外)。

108.人车停车后,押车工未发出指令上、下车。

109.无计划停送电;擅自变更停送电申请时间。

110.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未连接到接地专用端子;电气设备干燥剂失效。

111.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不符。

112. 高电压试验在升压、摇测时未进行监护;高电压试验变更接线和试验后,电气设备和电缆摇测绝缘后未放电;放电时未戴绝缘手套。

113.使用不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台、验电笔操作高压开关。

114.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移动式用电设备除外)。

115.离心式水泵未注水开启;轴承温度异常升高、水位低于设定最低水位不停泵。

116.拆卸有弹性、偏重、易翻滚的机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检修、装配或拆解时,手指插入销孔或其它连接孔(眼);起吊后手伸入零部件接合面之间。

117.进入容器内、管道内、孔(涵)洞内不系安全带或未设专人监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未设专人监护。

118.风、水、液压管路连接快速接头不使用专用销(卡);拆卸有压容器、带压管路和工件前未将压力释放(较严重三违除外);检修与带压管路相连通的设备、管路时,未在阀门处设置警示牌或有警示牌开启阀门。

119.拉、挪、移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起吊过程中重物悬吊在空中时,起吊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120.起吊前未对施工现场影响安全起吊的物体进行清理或防护;未对起吊设备、器具、锁具、钢丝绳(链)和起吊承载点检查。

121.起吊连接装置不按正常方式使用,侧向受力;未进行试起吊作业;起吊物未解除与车辆、设备连接进行起吊作业。

122.起吊物旋转、摇摆,起吊链打滑、松脱,起吊出现卡阻,不处理继续起吊。

123.在起吊范围内、起吊重物摆动半径内逗留、通过或进行其它作业(较严重三违除外);

124.起吊过程中用工具撬起吊物、器具或锁具,身体直接接触已起吊的物品(起吊装配除外)。

125.手拉葫芦主链捆绑在起吊物上无防松措施;起吊设备、物料时,钢丝绳与设备、物料棱角或利口接触处未加保护。

126.起重机支腿未支撑到位进行起吊作业;起重机启动、吊挂重物靠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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