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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发布日期:2019-04-06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刘超捷   浏览次数: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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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专门针对煤矿安全的立法虽然起步较晚, 但对煤矿安全同样适用的一般劳动安全立法从建国之初就已经开始。《共同纲领》和54年《宪法》都包含有保障劳动安全的原则[1]。为了贯彻这一原则, 1951年政务院便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后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和《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

“文革”结束后, 我国劳动安全立法逐渐驶入了快车道。《刑法》、《矿产资源法》、《工会法》、《劳动法》、《煤炭法》等法律中, 都包含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我国__部以“安全法”命名的劳动安全立法是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矿山安全法》。这部法律虽然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 但煤矿安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 它也是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的基本立法。

在人大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 作为法律的细化和补充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也不断颁布和更新。其中2002年以前颁布的法规和规章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救护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002年, 一部从起草到出台历经21 a, 其间从《劳动保护法 (草案) 》, 到《职业安全法 (草案) 》, 最后到《安全生产法》三易其名的一部安全生产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终于问世。它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劳动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也标志着作为劳动安全法律体系一个分支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在形式上进入较为完善阶段。

其后, 这一体系得到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 使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渐丰满。

到目前为止, 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 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 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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